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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奖 发放有讲究

 songsgt 2019-01-18

2018年11月09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王琰 朱恭平 

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发出《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明确了对个人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取得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根据最新出台的政策并结合案例,对个人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选择哪种方案能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进行分析。

案例:甲生物检测研究所为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甲机构),王某是该单位A科研项目首席专家。2017年9月,甲机构取得A科研项目转化收入300万元。2018年9月,管理层召开会议,专题讨论A科研项目成员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事宜,其中拟定对王某奖励36万元,王某每月工资1万元,按税法规定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0.20万元。除上述收入外,王某当年无其他收入来源。

方案一:

以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奖励

2018年10月,甲机构一次性发放给王某奖金36万元,全部以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奖励,按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额。

王某在2018年10月取得的奖金和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50%+1-0.5-0.2)×45%-1.516=6.719(万元)。

税负率=6.719÷37×100%=18.16%。

方案二:

在12月份按项目拆分支付

1. 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金奖励21.60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60×50%+1-0.7)×45%-1.516=3.479(万元)。

2. 支付年终一次性奖金14.4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单独计算,适用税率1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4×10%-0.021=1.419(万元)。

合计应缴纳税金=3.479+1.419=4.898(万元)。

税负率=4.898÷37×100%=13.24%。

税负率之差=18.16%-13.24%=4.92%。

通过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的税负率低4.92%,财务部门建议采用方案二的方式对王某进行奖励。

方案三:

按月平均分配支付

审计人员认为,上述两种方案都不是最佳选择。甲机构2017年9月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拟定于2018年10月开始对科技人员奖励,符合财税〔2018〕58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即对个人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取得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但该文件没有规定现金奖励必须是一次性发放。审计人员建议,在明确奖金总额和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为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将由原来的一次性支付,调整为分若干个月平均支付的方式,这样操作既合法又能减轻税负。比如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之间的6个月内,每月发放给王某6万元,并假设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月换算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50%+1-0.7)×25%-0.266]×6=3.354(万元)。

税负率=3.354÷37×100%=9.06%。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方案一的税负率为18.16%,方案二的税负率为13.24%,方案三的税负率为9.06%。因此,经商定,甲机构采纳了审计人员提出的支付奖金方案。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开发区税务局、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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