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7 每日一税】 增值税与营改增的增值税价外费用差异风险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64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大家都知道,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有一些价外收取的费用不征增值税。现就该话题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时在销售价格之外,又以其他名目收取的各项费用。 大家都知道,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也有部分价外收取的费用不征增值税,这就是价外费用纳税风险点。 一、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除外: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凡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除特殊规定例外情况以外,随营业收入产生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价外收取的消费税、代办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代垫运输费用和代收的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缴纳增值税。 一句话: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仅限于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一律不得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营改增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增值税价外费用,并没有限制“向购买方”收取,只要随营业收入产生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管是不是向购买方收取,都要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一句话:营改增增值税价外费用,只要随营业收入产生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管是不是向购买方收取,都一律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纳税人发生的营改增增值税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纳税人而言存在重大风险;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关注点。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思考: 营业税价外费用,是不是只包含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性质的费用?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长期坚持原创真的很不容易,多次想放弃。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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