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创业公司的股权比例,就能简单穿透企业生存、发展与成功失败的深层次密码。有很多创业公司不知如何设置股权,不知如何融入资金,不知如何设立合伙人与投资人退出机制,在创业路上合伙人因公司经营产生分歧,渐行渐远,把本来有可能盈利、有可能成功的项目给毁了,可惜啊! 我们从以下几个维度系统分析,自然会有一个满意的答案。 第一 《公司法》第34条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二《公司法》第37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④“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可见,法律上也认可有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情形。 第四 有条件的清算方案 一、基本情况:甲方出资79万元30%股权,乙方出资39万元40%股权,丙方出资28万元30%股权,公司残值42万元,进行清算和财产资金分配。 二、如果投资人和合伙人没有另行书面约定,各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残值。则甲乙丙三方分别分配:12.6万元:16.8万元:12.6万元。 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股东协调一致,可以按书面达成的方案任意分配残值。 第五 创业建议 一、甲乙丙三方成立一创业公司,假设乙方为全职的核心的创始人,丙方为全职运营合伙人,甲方仅为资金合伙人。 二、假设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乙方出资39万元占78%股权,丙方出资28万元占14%股权,甲方出资79万元占8%股权。补充说明:股权比例有无限可能方案,基本原则乙方为67%及以上股比控股股东,丙方为二股东,甲方为三股权并股比不超过15%为好。 三、在上一条的框架性方案中,采取了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不一致方案,可以补充“普通股”和“优先股”等条款平衡三方关系和利益,来调整核心运营团队的股权比例。 ①普通股股东可以全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参与股东大会投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决定发行新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乙方出资39万元占78%股比,全额作为普通股股东;甲方出资79万占8%股比,其中4万元作为普通股,75万元为优先股;丙方出资28万元占14%股比,14万元出资为普通股,另外14万元为优先股。优先股可以设定某些条款,适时转化为普通股。 ②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案例中甲方、丙方各出资75万元和14万元为优先股,双方可以按75:14优先分配创业公司残值42万元,即甲方分配353933元和丙方分配66067元。 ③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益并不固定,既取决于公司当年赢利状况,还要看当年具体的分配政策,很有可能公司决定当年不分配。而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尤其对于具有强制分红条款的优先股而言,只要公司有利润可以分配,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④普通股股东除了获取股息收益外,收益来源二级市场价格上涨也是重要的;而优先股的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相对较小,依靠买卖价差获利的空间也较小。 ⑤普通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退出;如有约定,优先股股东可依约将股权回售给公司。 遇见是缘,喜欢我的回答,请点赞和转发分享,谢谢您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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