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医院都不准许住院患者离院,但往往会有些患者不遵守规定,硬要离院,而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 无奈之下,许多医院觉得与其任病人不辞而去悄悄擅自离院,害得护士不知情四处寻找,还不如让其非要离院时,告知医生护士一声。 按照程序书写一张《住院患者外出备案单》,听医生护士对病情治疗护理做些叮嘱交待,也可避免患者发生意外时医院担责。 可最近听到了两例住院患者规范备案外出后发生意外,医院仍然需要赔偿案例,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一 高中生出去过生日,途中发生车祸 一名高中学生因下肢骨折行内固定手术后第五天,可自行下床使用拐杖行走。 晚上,自己好友在离医院不远的咖啡馆内举办生日宴会,他想离院 2 个小时去参加,便来向值班医生护士请假。 医护人员未同意,并向他告知了可能会出现的风险。 可他告知医生护士,自己约好的滴滴快车,已经在住院部楼前等着了,自己去来上下楼做电梯、路上坐出租车,并且很快就回来了。 不会耽误治疗护理的进行,请医生哥哥护士姐姐们人性化一点,就让他出去一下吧! 医生护士无奈下,只好把《住院患者外出备案单》给他,让他填写好签好名,同意了他的离院申请。 可天偏有不测,当他坐出租车返回医院途中出了车祸,刚固定好的骨头出现了新的移位,需要重新手术。 父母起诉医院准许他儿子离院外出发生车祸,要求减免再次手术费用。 医院也不乐意了,就把病人签署的《外出告知备案单》提供给律师,可律师却摇摇头,为什么呢? 律师解答:因为中国《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虽然高中生身高一米八多,但年龄未满十八岁,还属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高中生的签字是无效的。 听了律师的解释,值班护士小李心中又有了新的疑惑。可为什么上次那个十七岁的打工妹住院时,她的签名就有效呢? 律师解答:中国《民法总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次那个十七岁打工妹,她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所以可以认定她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二 老年回家和老伴过结婚纪念日,发生脑出血 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伯伯因糖尿病在内科病人住院治疗,傍晚来到护士站申请离院回家吃晚饭。护士不同意,告知可以帮助他订餐。 老伯伯告知护士说,今天是他和老伴的结婚纪念日,他一定要回去和老伴一起过。还说上了年纪,和老伴的日子是过一天少一天。 护士不忍再拒绝,只好去汇报医生,医生说病人明后天就可以出院,也没什么事情,可以让他回去。 护士拿来《住院患者外出备案单》,将上面的告知内容一一读给他听,他表示知晓并签了名。 谁知老伯伯回到家里,兴奋不已,开心地喝了些酒,晚上出现了脑出血死亡。 家属来到医院,要求赔偿,医院不答应,明明是病人再三要求离院,护士也已把各种风险告知了病人,病人也已经签了字啊! 患方律师拿出复印的病例,找到了诊断中「血管性痴呆」,医院不得不进行了赔偿。为什么呢? 律师解答:《民法总则》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签定专家提醒:认知能力严重下降的老年人,应由近亲属行驶职权。但需在病历中体现认知缺陷的内容,并征得近亲属确认。 虽然医务与病人交往中,认为病人并没有严重的认知障碍,但「血管性痴呆」诊断书后并没有标明病人存在哪些认知缺陷。 所以法院认定:患者的防跌倒告知和住院告知 、自行外出离院等等签名无效。 学习了这些案例,我们护士们应该知道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住院了,他们的任何签名都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都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但我们学法懂法,就可以在工作中少湿鞋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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