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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失败知多少?

 亲斤彳正禾呈 2018-10-09

广义的“企业失败”是指企业发展绩效远远低于预期的状态,事实上,失败是企业发展的一种基本形态。研究表明,大约三分之二的小企业在运营的前5年里会失败(Nadu.G.M.,1978);美国人口统计局的调查显示,34%的企业在创立后的前两年就宣告创业失败,50%的企业的寿命低于4年,60%的企业的存活时间最长为6年。

“企业创新失败”也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哈佛商学院的一项研究发现(John Gourville,2016),企业创新失败率高达47%。这是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环境中得到的研究结果。由于技术、市场、用户、政策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中国企业实际创新项目的失败概率不应该低于47%这个比例。

企业创新失败会导致企业发展重大挫折、创新资源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政府政策失效等多种结果。企业创新失败的退出机制与政府后续恰当扶持行为对于当前企业创新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只讨论主要基于政府支持的企业创新项目或创新行为失败的情景,提出企业创新失败的退出机制和地方政府后续扶持策略。

一、企业创新失败的退出机制

企业创新失败的退出机制与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含义不同,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IPO)、兼并与收购、股权回购、资产清算等。“企业创新失败的退出”是指,在企业因为复杂的原因导致企业创新项目或行为失败时,如何以更加低廉的成本,将失败损失降到最低,并尽快从失败中走出来。企业可以考虑的“策略”包括:

1.建立创新失败预警机制

科技创新的高度不确定性,使创新失败项目客观存在。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科技创新的失败必然给其带来巨大损失,这不仅消耗了企业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资源,而且受资源约束影响,会进一步制约企业自身的科技再创新行为。但是,企业在做出创新项目决策时,或者在创新项目申请、启动前,一般会“强化”创新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性性”,对于创新项目或行为可能的风险估计不足。企业在实施创新项目时,要从细分市场、竞争对手、自身能力、政策支持、要素保障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建立企业创新失败预警机制,不妨在项目实施之前做出风险评估和“不可行性分析”的报告。一个持续发展的企业,一定是善于从过程,特别是从失败中学习的企业,也一定是对未来发展有所预见的企业。

2. 建立创新失败的识别机制

在中国,企业创新失败的表现多种多样,主要有: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财务指标不断恶化、产品老化、创新项目失败、组织机构臃肿、管理费用比重不断上升、员工士气低落、关键性人才流失等。企业要针对每一个具体创新项目的技术特征、资金来源、创新程度、过程管理等环节,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创新失败的识别系统,从市场绩效是否下降、经营绩效是否恶化、流动性资本是否不足等财务系统上建立可以操作的识别办法。

3.建立创新失败的补救机制

清楚失败的原因,减少失败的基础。从企业管理角度,创新失败的原因主要有:多元经营失败、个人决策失误、快速成长、基础管理薄弱、企业改制失败、过渡资本运作、品牌缺失、有名无实等。导致中国企业创新失败比较突出的原因还有管理上的非市场化的经营理念以及非专业化的管理控制行为,在领导方式上,就会出现老板天马行空,个人意志决定一切,经营决策方面出现人治大于法治,董事会的监管不力等现象,建立市场导向的决策经营模式,建立真正含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防止企业创新失败的基础。企业也要有跟踪市场信息、强化过程控制、建立分阶段创新、终止结算、化解财务风险、创新资源储备、失败教训转化等补救机制。

二、企业创新失败的政府行为

理论上,企业是创新主体,也就是市场行为决策主体、创新投资主体、风险承担主体,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政府的政策和行为,依然是企业极重要的发展环境。从长远看,企业应该更多跟踪市场,而不是跟踪政府,现阶段,政府依然要通过制度创新政策设计助力企业的健康发展。

1.建立多元化的创新投资结构

据不完全统计,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各类风险投资公司包括各开发区的创业中心约占国内总的风险投资机构的八成以上。它们的服务对象基本上都是创新创业发展中企业。当企业创新失败时,本质上是国有资本的投资失败。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大力发展市场化的风险投资,改变目前相对单一的企业创新风险投资结构。当所有者和管理者不是同一主体时,就会产生委托代理和逆向选择问题。风险资本这种产权结构的缺陷制约了退出机制的形成。

2.建立企业创新的资本激励约束机制

在国有资本占风险资本的主体情况下,风险投资公司无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风险投资公司的产权都是政府所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都参照政府机关或原股东单位的收入水平,经理人员缺乏有效的物质和精神激励措施。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者在没有有效监督和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往往并不关注风险投资的退出及投资回报,因为无论投资成功与否,都由国有资本承担风险和收益。不仅如此,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还可能运用手中的国有资金进行一些高风险的资本市场投资活动,偏离风险投资公司设立的初衷。要建立多元化的创新风险分担机制,特别是要强化创新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混合所有制的风险投资公司,建立风险投资公司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强化企业创新的资本激励约束机制。

3.建立企业创新项目后评估和补偿机制

来自政府项目或国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创新投入,都有事前的评估程序。但是由于市场、技术等发展的不确定性,仅仅有事前的评估远远不够。从政府工作角度,普遍缺乏对企业创新项目的过程评估后事后评估。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企业创新项目的风险评估、过程评估的管理体系。对于项目实施不利、或者实施效果明显低于预期的情况,要有及时的管理行为发生,比如警告、终止、限期整改等具体举措。对于明显是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阶段性“失误”且有明显改进前景的创新项目,要有跟随企业创新进程的资金补偿政策和办法,对于主要是靠企业自己投资、而明显是由于资金流动不畅导致创新“停止”的情况出现时,要有产业创新发展导向明确的企业创新资金匹配政策和办法。

4. 创造有利企业创新失败退出的法律环境

尽管我们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但我国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方面,还需建立和完善一套完整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改善目前风险投资在法律保护上的弱势地位。现行《公司法》相关条款对风险投资的发展和风险资本的顺利退出造成了障碍。我国《证券法》中有些条款也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和退出,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如修改《证券法》中关于证券上市的规定,降低上市门槛,鼓励符合条件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流通。修改《证券法》中关于对大额股份转让进行限制和披露登记的法律条款,积极鼓励风险投资家采用兼并收购或买壳上市的方式退出风险资本。修改《证券法》中关于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进行场外交易的条款,允许场外交易,甚至是允许店头交易。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企业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我国破产清算制度是从保障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破产清算企业职工利益不受伤害,债权人利益受到平等保障,要求破产清算过程详尽完整。而通过破产清算退出的风险资本目的在于尽快收回资金,减少损失,要求该过程快捷简便。因此,《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不利于风险投资的破产清算退出。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款,使风险投资能在最佳的时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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