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蔺永玲 作者系智慧源(深圳)管理顾问股份公司咨询师 9/19 南京站 《房地产并购重组与全程各阶段税务筹划》专题课程!本文看点:近几年随着高价土地成本、政府对售价、银行的贷款和开发成本的加大等等的限制,不少房地产企业也逐渐的采用采用合作的模式进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不仅可以缓解资金的问题,还可以减轻税负,甚至还能扩大地产的知名度。本文就针对合作建房及分房涉及到的税种进行分析。 众所周知,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定性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税务层面认定主要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二条中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以双方名义共同立项开发,然后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使用或销售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形式。 综合考虑,根据实务中司法及税务层面的认定要求,笔者认为合作建房应满足如下构成要件: 1.合作的双方共同出资(出地或出钱)、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2.双方必须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权“加名”或“双抬头”、“双主体”实现)并联合立项,但可由出地或者出钱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完成开发建设。 合作建房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典型模式,然而伪合作建房有很多种形式,笔者也就不一一的列出下面就列举两个典型的伪“合作建房”,并针对为合作建房存在税务问题进行分析: 表1 伪“合作建房”税务分析
那么,对于合作开发后分方时企业又该缴纳什么税种呢?对于合作建房建成后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房屋分割,若建房自用应该缴纳什么税种呢?那要是建房分房自用后再次转让或出售的,又该缴纳什么税种呢?针对上述疑问,笔者进行了整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2 分房过程中涉税分析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对合作建房合作模式,从税法上重新审视,需要对合作模式进行合法合规的进行筹划。避免造成不符合税法上合作建房要求的,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2018 中国房地产税务蓝皮书震撼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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