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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说法丨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不一致,股东出资比例如何确认?

 zjshzq 2018-10-10

          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不一致,股东出资比例如何确认?


为了一个共同的商业目标,公司发起人会达成一个协议,就即将设立的公司的出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起草书面的投资协议。而在新公司成立时,则需提交一份公司章程进行备案登记。当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约定事项不一致时,究竟以哪一份为准,本文将以一个案例予以阐明。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5日,股东A与股东B达成《投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200万设立新公司,其中股东A出资180万,享有新公司51%股权;股东B出资20万,享有新公司49%股权。2016年6月17日,C公司成立,公司章程约定:股东A出资102万,享有C公司51%股权;股东B出资98万,享有C公司49%股权。2017年9月18日 ,C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清算,发现股东B的出资款为48万,尚有50万元未缴纳,遂向法院提起股东出资纠纷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A与股东B虽签订了《投资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出资金额及方式,但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具有公示效力,股东出资不实会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不能以股东之前的内部约定予以免除,故判决股东B向C公司补缴出资款50万元。


结论:

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不一致,股东的出资比例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如果股东B认为股东A违反了《投资协议》的约定,可另案起诉。

 

法律分析: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必须提交的文件,也是公司股东的行为准则,又被称为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内容上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全体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投资协议是约定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公司成立法定程序,内容上基于投资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达成。投资协议只对全体发起人具有约束力。

针对同一事项存在不同约定,且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章程约定事项系虚假意思表示,投资协议效力应让位于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中有未规定的事项,而在投资人间的投资协议中予以约定的,该约定继续有效。

 

知识点:

1、《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GH | 广和公众号

责任编辑:李洁

排版:陈荻尧

2013年毕业于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主修民商法。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合规,房地产交易。现与所在律师团队一同致力于探索房地产交易领域内新型律师服务项目,为客户提供整体购房策划,房源尽调,交易跟踪,预约预警,协助取证等综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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