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哪个更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创业伙伴,有的是先注册了公司有了章程,也有的是先和股东签了协议,后期才开始注册公司有了章程。那么,无论是先有什么,只要是把章程和协议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作用搞清楚了就不会有问题了。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甲乙两人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是:70%和30%。甲方是投资人,不参与具体的管理;乙方作为创始人,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公司开始运营后,乙方觉得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于是,经过协商后两个人又签署了一个《股东协议》,协议约定两人行使表决权不按照出资比例,甲乙表决权比例另行约定为:30%和70%。正好是与出资比例相反的。 之后,公司业务发展不错,又有了新的投资人想进入这家公司,但是当新的投资人看到这份协议时,对这份股东协议的效力提出了疑问。他认为这家公司的控制权还是在甲方手中,因为甲乙两人虽然签署了股东协议并约定行使表决权不按照出资比例,但是他们的公司章程是按照工商局提供的模板填写的,并没有对表决权做特殊说明。他认为这家公司的股权结构很不稳定,对甲乙两人的治理能力也有了质疑,从而打消了想要投资的想法,这样一笔本似看来很不错的投资合作就此夭折了。 来!我们先看一看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以外,由公司章程决定。 也就是说,在《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决议和表决程序,除了《公司法》的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的章程来决定。 刚刚我们上面的案例中,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权都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协议中的规定是与前两者冲突的,所以应视为无效,那么,本案例中实际公司实际控制权还是在甲方,而不是乙方。 很多情况下,股东之间签署了《股东协议》或者《投资协议》,或者是其他的协议等等,但公司注册时许多工商机构都是要求按照章程的范本填写,那么,实际情况中就会有这样的疑问了: 股东之前签订的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哪个更重要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几者的关系: 第一、公司章程呢是受《公司法》约束的,按《公司法》的规定确定效力。而股东协议属于股东之间的合意,是受《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约定的,也就是说,股东协议本身的效力是由《合同法》及《民法总则》认定的。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只要不和《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相冲突,就是有效的。 第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股东协议只是对签订协议的全体股东生效,公司章程的效力应该高于股东协议。 那么当二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我们分几种情况,做一个处理: 第一、如果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对同一内容都有规定,但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必须在章程中确定,否则股东协议的效力就存在了异议。 第三、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股东协议可以视为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于签约的股东之间。 第四、股东协议的内容和公司章程中的强制记载事项(比如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没有冲突,而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时,股东协议是有效的。 第五、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但章程中做了一下技术处理,明确如章程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协议中有约定,应当按股东协议的约定。 【我们做个小结】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可以说是公司法中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司一切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解决方式。 但合作协议也是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的重要规范,而且也是设立公司的前提。 那么,今天总结一下以上5点,简单归纳一下是这样的: 第一、章程和协议有冲突的,就以章程为主; 第二、章程明确规定“可另行约定的”,就在协议中的约定为主; 第三、章程无规定,也不违反法规,协议的约定就有效; 第四、不和章程强制记载事项冲突,也不违反法规。协议的约定就有效; 第五、章程没有规定,也没有列明的,协议的约定就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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