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在经济利益与权利利益的驱使下,各种不同的利益交易穷出不穷,性贿赂成为当前社会突出问题之一,面对当前性贿赂在刑法方面理应当有所作为。 一般来说,性贿赂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替他人支付嫖资或者赠送会所消费卡(此种情况充分体现了财产利益,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理应当构成受贿罪,同时提供性贿赂的可能构成行贿罪;另一种则是直接用自身身体提供性服务,为单纯的权性交易,对此种情况是否构成受贿罪呢?就值得我们去探讨! 我国刑罚坚持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强硬把性贿赂入罪为受贿罪,则会违背刑罚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依法治国须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其本质就是限制国家刑罚权,防止刑罚权被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所有权力都会有天然的扩张,因此应当权力制约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罪刑法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允许扩张解释,但是绝对禁止类推解释。如果把性贿赂定性为受贿罪,明显超出了立法解释的范畴是绝对禁止的。把性贿赂定为受贿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打击性贿赂交易,但是却埋下了一个巨大刑罚滥用之隐患。于是极为高概率的导致冤假错案,破坏了罪行法定原则。 然而,当前社会性贿赂又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腐败了社会伦理道德,也严重动摇了社会民众对公权力的信赖,同时导致了权力被滥用的混乱局面。虽现有的刑法框架下没有明文规定其入罪构成要件,但刑法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加以明确立场。 总之,对性贿赂严重的社会问题,刑法理应当要有所作为加以调整!(作者古茂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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