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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合同纠纷?

 烨春媚的图书馆 2018-10-10

案例?2007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至今开放商也未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土地分割申请,导致业主无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开放商的营业执照吊销未注销。房价70000元。请教:案由是什么?业主起诉开放商的诉讼请求怎么写?如果开放商的地址无法确认,起诉书怎样送达?诉讼费用大约多少钱?

不动产合同纠纷?

  •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分别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自打将商品房转让(出售)给购房者后,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已同时转让给了购房者,开发商应当依法为购房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的精神进行了确认,该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开发商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原开发商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其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此,本案仍然可以以原开发商为被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开发商为购房者办理商品房土地分割手续并协助购房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诉讼时购房者可以追加原开发商的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清算责任。其次,原开发商的地址无法确认可以其在工商登记资料中登记的地址在起诉状中列明。最后,诉讼费用需结合您的诉讼请求确定,具体可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由原告先预交,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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