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日前出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新政策,2018年城区至少各建立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至2019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各建立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发挥社会企业主体作用和劳动项目开发,推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切实满足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据介绍,《关于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由福州市残联、市财政等联合出台,对验收合格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县(市)区将按照补贴总额的40%、30%、30%分三年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安置残疾人满6个月的,每安置1名残疾人给予1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机构用地场所属于租赁性质的可按月场租租金的70%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最高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安置残疾人满6个月的,可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标准机构运行费用补贴。运行费用补贴可用于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对残疾人职业辅导耗材和水、电等支出以及为机构提供就业项目支持的企业(社会组织)的相关补助等。机构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可享受按当地最低缴交基数总额的80%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对机构为安置的残疾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身故保险等商业保险的,可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按实际保费给予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出台的政策要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或是由残联、乡镇、街道(村、社区)开设的残疾人就业场所;安置的残疾人应不少于10人,其中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有固定劳动生产场所,面积应符合要求;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相关协议;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按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管理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等。 我市《关于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要求、措施具体,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省残联予以肯定并向全省转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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