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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上下 | 《水兮湖湘•击水》之四• 当社立仓 ——明代以前湖南防灾史话

 黄花岭桃源山人 2018-10-11
 
 

古代湖南的防灾措施,包括建仓储粮、兴修水利、培植森林、指导农耕等多个方面。仓储主要分为常平仓、义仓、社仓三种。

常平仓是政府在丰年收购谷米,于灾年赈贷,由官吏管理,最初设于郡省都会。按照通常的说法,常平仓的设立可以追溯到战国时魏国李悝作平籴法。

 
 

李悝主张,大丰收年则官方买进四分之三的粮食,留给百姓四分之一;中等丰收年则买进三分之二的粮食,留给百姓三分之一;下等丰收年则买进二分之一,留下二分之一。让人民有足够的口粮,粮食价格也能保持平稳。遇到灾荒年,小灾年则卖出小丰收年买进的粮食,中等灾年则卖出中等丰收年买进的,大灾年则卖出大丰收年买进的。这样虽然遇到水旱灾害,人民能够买到价格不贵的米,民心就不会涣散,取有余而补不足。

据邓拓《中国救荒史》载,湖南设常平仓开始于北宋真宗天禧四年(1020)。

义仓是以富裕的人家议捐或者对其征收特别税捐的方式来收谷米,谷仓一般设在县城或乡镇,由官府派人管理。义仓的设立最早见于隋朝。隋开皇五年(585)五月,工部尚书长孙平鉴于先年关内发生旱灾,收成不好,朝廷开常平仓赈灾,宗室富豪们也纷纷主动地拿出私产赈济灾民,他认为应该将此规范化、制度化,设立义仓作为常平仓的补充,每年丰收的时候,根据所得,劝百姓拿出一部分粮食来,在当地建造仓库储藏,由当地人负责管理,碰到灾荒年,就拿出粮食赈灾。长孙平的原意,是要建立民办的仓储,让百姓自由、自愿输纳,然而事实上,缴纳义仓米粮逐渐成为赋税的一种,强制执行,义仓的米不留乡镇,而并入县里,由官吏管理,因此事实上仍是官办。

隋唐时期义仓制度施行的重点在黄河流域,宋代开始在全国设置义仓。宋太祖诏令诸州于各县设立义仓。宋宁宗嘉定年间,湖南安抚使、潭州知府真德秀恢复惠民仓,积谷五万石,分十二个县设立社仓,遍及乡落。这里说是社仓,但其性质是官办,由官方管理,其实是义仓。

社仓的民办性质和自愿原则比较明显,一般设置在乡村,多采用分等级凑集的办法积储粮食,由当地缙绅富户管理。它“当社立仓”,是乡民们为了预防饥馑,在物资丰富时就提前为缺乏时谋划,“集腋成裘之公所”。

尽管古代湖南官民采取了一些防灾措施,但当天灾降临,洪水泛滥或赤地千里,往往饥民们只能踏上逃荒之路。在自然灾害的淫威面前,古代百姓是十分脆弱和无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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