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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爱内部信息,你真的了解她吗?

 刘锡春律师 2018-10-11


 

    作者/杨亮


     人人都爱内部信息,你们这么爱用这一条啊,你们以为政府是你们家卧室吗?哪有那么多的内部信息啊,人家国务院的大咖们呕心沥血制定出的《信息公开条例》,岂能让你们用内部信息轻易规避了?Too young too si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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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信息这个外表清纯,内心复杂的小骗砸是从哪来的呢?最初出现这个表述,应该是在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该《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好吧,这个规定,除了提出了内部信息的概念,基本就没做更多解释了。那到底什么是内部信息,它与政府信息的界限又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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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大家迷茫困惑之际,最高院的同志们坐不住了,就这么点事,还能不能整明白了,你们不解释我们来。 2014年9月13日最高院公布了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其中,第一个和第六个案例都涉及内部信息。最高院给出的解释是:所谓内部信息,就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之所以要免除公开内部信息,目的是保护机构内部或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从而使官员能够畅所欲言,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看到这个解释,广大苦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喜极而泣,奔走相告,永远不想把信息公开的他们,终于找到了一条溜光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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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他们怀着无比激动兴奋心情尝试做了几个回复以后,突然发现,不对劲啊,为毛全军覆没哪个都没起义成功啊!政府之间的函需要公开、做出行政处罚的审批表需要公开、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也要公开......这时他们的内心是崩溃的......



     

好吧,让我们再认真解读一下最高院的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申请人余穗珠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函是公文中的平行文种,是行政机关之间用于交流沟通工作的一种文体最高院对此案的观点是:本案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案例六:2009年5月26日,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印发皋价发〔2009〕28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该文件包含附件“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第十条内容为“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由裁量处罚幅度详见附一(2)”。
   2013年3月8日,张宏军向如皋市物价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皋价发〔2009〕28号”文件。如皋市物价局答复称,该文件系其内部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向原告提供该文件主文及附件“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但未提供该文件的附件一(2)。


本案中最高院的观点是:涉诉政府信息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是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量化处罚的依据,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不应属于内部信息。


我去,看完之后相信大家更加迷惑了,这一竿子准备延伸到哪里去呢?到底这条界线应该划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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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吧,还是让干货君出场来干这个费力不讨好的事吧!要画好这条界线,你就先要区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行为内部管理行为产生的信息肯定是内部信息,比如行政机关内部奖惩、每周食堂菜谱、植树活动通知等履行行政职责行为产生的信息中,可能会有内部信息,但这个自由裁量的程度太大了,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都有不同的认识。干货君胆小人怂,实在负担不起你家败诉的责任,无法给你划出一条准确的界限,但你只要按照干货君所说的标准,只将内部管理行为产生的信息作为内部信息,那绝对可以将败诉风险降到最低。如果你执意要挑战自己的人品,非要尝试在履行职责的信息中区分出内部信息,那我们也是很乐于见到你和法官大大互撩互撕的。人生苦短,谁没几个败诉傍身,且败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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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送你一幅图,想要使用内部信息的时候,就想想这幅图吧!图糙理不糙,干货君已经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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