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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办法(试行)

 码刻丝 2018-10-12
自治区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办法(试行)
 

自治区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

             备案办法(试行)

             (2018年7月6日印发)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和规矩意识,完善内控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的“纪律部队”,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打铁必须自身硬,严防“灯下黑”。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或便利,超越职责权限,非因工作需要,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和说情干预的行为: 

(一)非因履职需要、非经规定程序,打听或过问信访举报人信息、信访举报内容、问题线索处置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的拟办意见、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涉案人员、证据材料、事实认定、定性审理、审议讨论、领导批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等情况的; 

(二)违规帮助被审查调查对象或特定关系人向纪检监察干部送钱送物、传递材料和信息的; 

(三)授意、纵容亲属或他人为被审查调查对象请托、说情打招呼,要求给予特殊照顾的; 

(四)帮助被审查调查对象分析情况、出谋划策、规避监督、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 

(五)邀请或安排审查调査人员与被审查调查对象或特定关系人见面接触或传递有关材料信息的; 

(六)打听、过问“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内容、签署意见、工作进展等情况的; 

(七)越权对审查调查工作提出要求或倾向性意见,干预正常工作的; 

(八)违规打听、过问审查调查组人员组成及家庭情况的; 

(九)审査调査组成员末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或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住情形的; 

(十)其他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情形。 

第五条 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和说情干预等行为,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予以拒绝。根据“谁涉及、谁报告”“一次一报告”原则,由受托人登记备案,填写《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況登记备案表》,在2日内向部门(专案组)负责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特殊时,可先口头报告或径报本级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再填写《登记备案表)。有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的应作为附件一并送交。应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严禁不记录、选择性记录或者虚假记录。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将作为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处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接受办理报告登记事项,对报告登记内容进行集体排查,提出拟处置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存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经查证属实,给以纪律处分,并录入个人廉政档案。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问题知情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知情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的报告登记行为受组织和纪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泄露报告登记人的情况,不得对报告登记人打击报复,也不得利用报告登记诬陷他人。对于泄露报告登记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登记人、利用报告登记诬陷他人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职工、抽调、借调、聘用及挂职锻炼人员,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巡视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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