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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生产添加药品的压片糖果,是这样处罚的~

 墨菊香 2018-10-12

成都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一支队  王正 谭峰 张诚



《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别不法企业由于经济暴利驱动,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严重损害了社会食品安全公共利益,2017年我局成功查处一起全国首例生产添加违禁药品他达拉非压片糖果的重大案件,笔者就此案谈谈一些办案思路和建议。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0日,市食药监局对辖区内A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C公司2家销售公司及C公司旗下15家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家B公司、C公司及C公司旗下药房在售的压片糖果系A公司生产的产品。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外省D公司在淘宝网销售的压片糖果也系A公司生产的产品。

A公司生产的压片糖果经我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违禁他达拉非药物成分。

A公司生产的压片糖果签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为蚕蛹蛋白粉、食用植物粉、蚕蛹粉的执行标准,包装盒内的产品说明书载有“免疫力低下、阴阳失调、性冷淡、阳痿、早泄、性功能、肾功能衰退人群可适当摄食”等字样,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我局针对A公司生产销售添加违禁药品他达拉非的压片糖果等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进行了行刑衔接。

二、拓展案源信息,信息分析,寻找突破口

对于稽查办案来讲,最为宝贵的资源就是拥有可靠的准确的消息来源,同时具有良好的稽查素质和责任感,执法人员初获A公司生产压片糖果相关信息,非常重视,首先在我局网站上进行了生产许可信息查询,A公司取得6类普通食品、1类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在相关网站查询到A公司生产压片糖果标签标注原料有:雄蚕蛾、蚕蛋白粉、甘露醇、柠檬酸、聚维酮、二氧化硅、硬脂酸镁,执行标准为有Q/SHS0003S-2014、Q/SHS0007S-2015、Q/SHS0008S-2015,网站上压片糖果有“免疫力低下、阴阳失调、性冷淡、阳痿、早泄、性功能、肾功能衰退人群可适当摄食”等字样宣传。通过《药典》、标准查询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查询,认真分析,深入研究,发现雄蚕蛾不是普通食品原料、3个执行标准不是压片糖果执行标准、其标注许可号为其他方便食品产品证号,从宣传疗效分析涉案食品有可能添加了那非类物质等有价值线索。

执法人员通过网络上的QQ、微信联系方式,了解到有关压片糖果的销售方式、销售药店、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以及产品的包装等情况。

三、主动出击、穷尽手段取证

依据筛选获得的产品信息,制定了行动方案,2017年4月20日,分派六组,对生产企业、销售公司和药店同时开展统一行动。在A公司现场未发现压片糖果产品,但查见压片糖果部分产品包装、《生产计划表》、《成品数量统计表》及部份产品《出入库记录》,初步确认该公司存在生产压片糖果产品情况。在B公司现场扣押了1批次德源蚕宝压片糖果19盒,在C公司门店扣押1批次德源蚕宝压片糖果5盒。

鉴于涉案A公司不配合,记录不完整,提供的材料后期补做的,存在前后矛盾,仍未查到部分产品实物,产品数量真实性存疑,涉案企业较多,为查明违法事实真相,保证证据确凿、充分,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到省内、省外进行外调,核实了违法产品事实和调取了确凿的证据。

涉案产品主要是通过网站(阿里巴巴、淘宝、天猫)、微商进行销售方式,取证难度大,执法人员到公证处进行网上取证,保证证据合法性。

大量证据材料证明本案主要涉及产品为不同标称的压片糖果等产品,销售范围涉及广东、浙江、青岛、杭州、广汉、眉山等地,销售渠道包括药店、网购、微信朋友圈等。

四、验证检验方法,提供科学依据

前期,执法抽检A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压片糖果,经检验检出违禁药品他达拉非成分。另外,执法人员外调,当地局也将查获A公司生产网络销售的涉案压片糖果进行检验,也检出违禁药品他达拉非,我局和外省局检验使用的方法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检验结果不能作为压片糖果稽查办案的依据。国家食药监总局2016年第196号公告发布《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201601》中范围不包括压片糖果,在开展调查同时,为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实用性、科学性,符合稽查办案要求,我局向省局发文请示“关于在案件稽查中使用非标准方法开展检验监测有关问题”,省局向国家总局提起书面请示,要求对压片糖果中那非类物质采用非标方法检测进行验证。2017年9月11日,总局正式书面回复,同意在稽查办案中采用(BJS201601)非标方法检测,我局用该方法进行A公司违法产品检验,检出他达拉非成分,至此,本案成为全国首例在压片糖果中非法加入那非类物质的案例,填补了检验方法有依据这一领域的空白。

五、食品加药的认知

食品加药案件最重要的是要证明在食品生产中添加药物的行为存在,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是该产品标称为食品,本案中A公司取得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药品的生产批准文号;二是食品中添加的是药品,这主要是通过抽样检测确定,在检测前对含有的药物成分要有合理的怀疑,根据宣传的“功能疗效”确定药品(那非类物质)成分,才能增强检测的针对性;三食品中添加的药品属于不允许添加的成分。同时,办理本案需要正确掌握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的定义、联系和区别。

六、加强行刑衔接,杜绝以罚代刑

他达拉非为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上的物质,《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A公司作为多年的食品生产企业,知法犯法,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并且批捕9人,行政机关杜绝了以罚代刑。

七、监管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食品添加药品必须采取严打措施,并且要形成长效机制,一是要企业落实法律主体责任,完善法律法规,健全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要以监管手段创新为着力点,通过重罚增加违法成本;三是要针对网络销售等新情况,要采取科学的技术手段,抓好非标检验,为犯罪定性提供技术支撑,加大对网上销售行为的巡查和规范力度;四是要加强与公安、卫生卫计委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健全食药监平台,信息互通,以斩断食品违法添加药品的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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