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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被害女包庇强奸犯,被判5个月!|刑法库

 仇宝廷图书馆 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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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库按

NC女遭强奸后,收下2千元定金,然后在法庭上出尔反尔,称自愿与强奸犯发生性关系,而后获8千元奖赏。

被判包庇罪!拘役5个月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502刑初410号



公诉机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艳梅,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华(绰号“河下矮子”),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余市仙女湖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0月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8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小武,男,1982年9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新余市。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检公诉刑诉[2016]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艳梅犯包庇罪,被告人胡华、王小武犯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艳梅、胡华、王小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陈某对被告人谢艳梅实施了强奸。2015年12月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胡华、王小武与被告人谢艳梅达成协议,以付给被告人谢艳梅人民币10000元为由,要被告人谢艳梅按被告人胡华写的“我和陈某认识,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我问陈某要钱他不给,我才去报案”字条意思在法庭作证,意图使陈某无罪释放,随后被告人王小武付给被告人谢艳梅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谢艳梅出庭作证,表示自己是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告人王小武付给被告人谢艳梅人民币8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陈某、王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谢艳梅、胡华、王小武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支付照片,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认为被告人谢艳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华、王小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华、王小武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谢艳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艳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包庇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胡华、王小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妨害作证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陈某对被告人谢艳梅实施了强奸。2015年12月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胡华、王小武与被告人谢艳梅进行协商,以给付被告人谢艳梅人民币10000元为由,要被告人谢艳梅按被告人胡华在字条上所写“我和陈某认识,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我问陈某要钱他不给,我才去报案”的意思,在法庭上作证,意图使陈某无罪释放。达成协议后,被告人王小武先付给了被告人谢艳梅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谢艳梅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陈某涉嫌犯强奸罪一案时出庭作证,表示自己是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作证后,被告人王小武再付给了被告人谢艳梅人民币8000元。2016年9月29日,陈某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2016年8月15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赤尾坊3号抓获了被告人谢艳梅。被告人王小武于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胡华于2016年8月29日分别在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其妨害作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艳梅、胡华、王小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陈某、王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谢艳梅、胡华、王小武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支付照片,陈某犯强奸罪一案的庭审笔录,本院(2006)渝刑初字第0031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5)渝刑初字第0050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谢艳梅、胡华、王小武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艳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包庇罪。被告人胡华、王小武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谢艳梅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华、王小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第一款,第307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一、三款,第65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艳梅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胡华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三、被告人王小武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敖文林

人民陪审员  郭永红

人民陪审员  钟 江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娟

相关条文:


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305条【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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