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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纪答疑]涉案人员的交代能否互为印证?

 anyyss 2018-10-14

老纪答疑——纪律审查那些事之一百七十六

 

涉案人员的交代能否互为印证?

小疑: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仅有两名涉案人员交代能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是说涉案人员的交代能否互为印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老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据此规定,涉案人员如果同属被调查人,那么仅凭两涉案人员的言词证据是不能认定违纪事实的,即两个及两个以上涉案人员的交代通常不能互为印证。

即使有些涉案人员不属于被调查人,但是由于与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一定的联系,也不能因涉案人员的交代  相互印证,认定违纪违法事实。此时,应当适用证据补强原则,即需要有其他的证据对涉案人员的证据予以加强。采用证据补强原则,对于避免违规取证,维护被调查人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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