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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办中的谈话技巧

 文木之一 2014-02-24

县纪委副书记   刘  洋


    谈话在案件检查中运用得比较普遍,它是案件检查的重要工作形式或基本方法之一,同时也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件检查离不开与人谈话。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得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学习和掌握谈话的技巧和技能,提高谈话水平,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检查中的谈话主要是指与案件关系人的谈话,大体包括证人、知情人、检举揭发人、和被调查人。这里主要突出讲的是被被调查人的谈话,成功的谈话可以把小案件办成大案件,也可以深挖办成窝案和窜案。相反,如果我们不注意这方面的技巧,就会取得相反的效果,大案也办成了小案或者不称其为案件。
    一、谈话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
    1、作为案件的组织者,组织谈话的技巧的高低是提高案件成功率的保证。谈话技巧成功是指通过合法的途径及时取得被调查人真实可靠和完整彻底的供述,从而获得对违纪案件的正确认识。
    2、作为案件的指挥者,要不断指明谈话的方向,要有效的控制谈话的进程,要树立谈话的必胜信心。要保证谈话的连续性和一贯性,要使外围调查和内部的调查形成合力,要善于获取再生证据,突破谈话对象的心里防线。
    二、获取谈话成功的方法和技巧
    (一)违纪人员受审时的几种心理状态及对策
    违纪人员在受组织审查时,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所任职务、工作社会阅历、从事的职业以及脾气性格不一样,因而所表现出的心态也不一样,认真研究、准确掌握违纪人员的心理活动,适时把握有利时机,有针对的开展心理攻势,对突破案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主动服法,争取从宽处理的心理。这种心理常表现在窝案、串案和违纪问题不太严重的涉案人员,他们意识到涉案人多嘴杂,自己不讲,他人必讲,倒不如自己主动讲争取从宽处理,因此,他们要接受组织审查时,不仅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而且能大但揭发他人问题。办案人员在查办这类案件时,一般应速战速决。组织在对涉案人员处理时,应根据其问题的轻重程度,对举报他人问题属实,确有立功表现的应加以保护,从轻或减轻处理。
    2、负隅顽抗,任其处理的抵抗心理。这种心理往往表现在作案人员少,自以为手段高明、隐蔽、他人不知,或是受人恩惠、代人受过不肯讲;案发前立有攻守同盟不能讲;由于领导压力或他人威胁不敢讲。除此之处,涉案人员性格刚直、脾气倔强也容易表现出这种情绪,这种心理多表现在受审时的初期阶段。
办案人员在查办这类案件时,要有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必须要认真细致、扎扎实实地搞好外围调查取证工作,充分掌握涉案人员的物证、书证、人证和言证等有效的证据材料,对违法人员进行审查时除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党纪法规及典型案例教育,化解其对抗心理外,还可以对其问题适时而不破的进行提示,使其意识到组织已掌握其违纪违法的事实,突破其心理防线,一旦打开缺口应闪电式的扩大战果,不给其喘息的机会。对个别闭口不谈或是强词夺理、无理狡辩、矢口抵赖、拒不认错的违 纪人员要认真做好调查 取证工作,要证据确凿充分时,以证据认定其违 纪事实,进行处理,决不能让其蒙混过关。
    3、作贼心虚,心神不定的恐慌心理。俗话说:作贼者心虚,心虚必然造成心理恐慌,其表现为外强内虚,心理矛盾。查办这类案件首先要造成一种严肃的办案气氛,给其施加压力促使其加剧心理恐慌变化,并抓住其交待问题时不能自圆其说的谎话,穷追不舍,使其自己知道说假说已授人以柄,迫使其讲真话;其次是对已调查出涉案人员确有违法行为的,借助司法手段采取强制措施,效果更佳。同时,在放走同案人员时,有意让未作交待的涉案人员看见,使其知道别人已讲,大势已去,自己顽抗不过去迫使其就范。
    4、避重就轻,逃避处理的侥幸心理。 这也是一种消极抵抗的普遍心理,涉案人因违 纪违法问题暴露后,在其交待问题时总是大谈自己的功劳、政绩、奉献而谈实质性问题时则避重就轻,尤其是对已构成违纪违法的问题则闭口不谈。与这类涉案人员谈话时要加大力度,要对他们进行党的政策和纪律条规及法律教育。还可以采取虚实并举,引而不发的办案技巧,抓住其徘徊心理进行心理攻势,教育其讲不清问题过不去,打消其抱有的一丝幻想,晓以利害关系,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审时度势,有效地抑制其侥幸心理,促使其认罪心理形成,对于经教育拒不交待的可利用已调查掌握的重型炮弹和点而不破的办案方法,摧毁其侥幸心理防线,促使其主动交待问题。
    (二)影响思想情绪的方法技巧
    1、消除对立。对立情绪,在被调查人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是影响被调查人供述的主要障碍。消除对立先要摸清产生对立情绪的原因。被调查人对政策不理解、对案件检查不理解或由于案件检查人员执行政策有偏差等都会引起对立情绪。消除对立情绪,首先要认真执行政策,对于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实事求是地纠正。再则要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被调查人当作同志看待,使其感到调查人员确实是为了教育挽救他,在认识、意志和情感上同时发生转变,这样一般都可使对立情绪得以缓解。对立情绪不是单一的心理现象,一般都伴有侥幸、抵触等现象。因此,要使对立情绪消除,就需要同时解决这些消极的心理现象,要注意方法技巧的综合运用。
    2、造成紧张。在谈话中常常有这种现象,被调查人侥幸心理严重,自以为防守严密,表现出轻松自信,没有思想压力,甚至态度恶劣,无视调查人员。对此,调查人员应在被调查人狂妄自信、缺乏防备的情况下,使其思想“紧张”起来。可以突然出示具有一定份量的证据。这种出乎被调查人意料之外的举动会很快造成被调查人的紧张。由于被调查人突然紧张,茫然无措,应付不了所出示的证据,使得被调查人既搞不清他的哪些错误暴露了,也无法马上用编造的谎言欺骗调查人员,狂妄自信的气焰和侥幸的心理必然要有所收敛和转变,在此基础上,调查人员不应松懈而是要进一步指出其错误的严重性和恶劣态度的不良后果等。应当说明的是,造成的紧张应保持在正常的限度之内,即法规条规允许的范围和不超越心理机制所能承受的压力界限。
    3、减轻压力。在谈话中,被调查人由于惧怕惩处,进行过顶撞、抵赖或说过谎话;或者是由于谈话的气氛、环境异常等因素,加大被调查人的心理压力,表现得过于紧张和惊恐。在这种状态下,被调查人或矢口否认或既不拒绝问话,又不进行回答。出现这些情况时,调查人员要通过一定的方式,缓和谈话的气氛和谈话的语调,减缓谈话的速度,或改变谈话的环境,暂避开实质性问题,从被调查人愿意谈的话题谈起,使双方先实现心理上的接触,建立起共同谈话的基础。从而使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员产生信任感,消除双方的心理隔阂。此时,调查人员要抓住时机,再辅之以其他方法技巧,就会使谈话取得进展。
    4、加快谈话速度。对于那些阅历丰富,能言善辩或神经类型属于强型的被调查人,加快谈话以至达到紧迫不舍的地步是必要的。这种方法的实质在于,一方面调查人员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一连串问题,将被调查人编好的供词压下去,不让他把谎言讲出来,避免因此造成谈话僵局。另一方面,在快速提出问题的情况下,被调查人被迫接受了这种速度,就会无暇周密考虑和拖延回答,再也不可能深思熟虑地去编造谎言。加快问话速度和频率,是“造成紧张”的方法之一。
    5、减缓速度。有时放慢谈话速度更为有利。因为在某种情况下,被调查人企图用加快速度,用笼统的供述跳过某些核心问题或主要情节,而达到掩盖错误或包庇同案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不要被动地顺应被调查人供述的速度,而是要及时打断被调查人笼而统之的答话,减缓问话速度,深追细问。责令被调查人的回答不得偏离问话的实质内容,迫使被调查人对关键细节详细供述。有时被调查人急于逃避谈话,他一再试图用挑逗调查人员发火或激起调查人员烦躁情绪的方法,加剧谈话的紧张气氛,求得谈话草草结束。这时调查人员应首先控制自己的情绪,发挥更大的耐性和坚韧力。用减缓谈话速度的方法,来减弱被调查人急于逃脱谈话的情绪,有时效果是很明显的。
    6、环境谈话。环境谈话是指发挥多人谈话的综合优势,以主办人为主,其他办案人员为辅,进行各种有侧重的谈话,营造一种不可抗拒的查案环境,这种环境会给违纪者较大的心理压力,让其感到无路可逃,只有配合调查才是唯一的明智的选择。对群体谈话不能没有目的,没有配合,一哄而上,让对方识破“弱点”。
    7、出其不意。对于那些侥幸心理严重,防御严密或早巳编造好供述的被调查人,调查人员骤然地提出一个与以前谈话毫无联系,而被调查人又意想不到的问题,或者突然出示一个证据。这种方法就会打乱被调查人编造和准备好的对答,因此不能迅速地找到对答的步骤。利用这种方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让被调查人承认一二个具体错误,而是改变了他的情绪,打破了他的自信感和防御计划,使其心理上的抗拒力崩溃,这样就为谈话顺利进行打开突破口。
    (三)分散注意力的方法技巧
    1、自由交谈。这是一种分散被调查人注意力的有效方法。主要用于那些对谈话感到压抑,缺乏谈话兴趣的被调查人。这种人用缄默寡语或矢口否认的方法对待谈话,不和调查人员过多交谈和争论,以免言多语失。对此,调查人员要停止正面强攻或对实质性问题的提问,先缓和谈话气氛,改变谈话的威严方式,再根据被调查人的个性特点,或从其愿意交谈的方面人手,在较缓和的气氛中进一步加深心理接触,使其对调查人员的信任感增强,压抑感消除或减小,使其在不知不觉中顺从和接受调查人员的谈话。这种情况的出现,标志着被调查人的戒心有所解除,注意力已被分散。此时,调查人员要巧妙地、不动声色地把谈话逐渐引向实质问题。当调查人员认为实质问题或被调查人的“缺口”已经暴露,就可以转入直接追问违纪违法事实的阶段。
    2、声东击西。有些被调查人既想逃避责任,拒不供认,又想表现自己“态度老实”,总想和调查人员纠缠在一些次要问题上,或承认一些次要情节时表现得很诚恳,妄想把谈话引向歧途。“声东击西”的方法技巧就是利用被调查人的这一特点,将计就计,使其产生错觉。“声东击西”的方法技巧在实施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示假而隐真”,即“声东”阶段。在谈话中,调查人员要煞有介事地向次要问题发动进攻,或从表面上与主要错误“无关”的情节谈起,隐蔽主攻方面,使被调查人产生错觉或思想麻痹,觉察不出调查人员的真实意图。第二阶段,“表面攻此,实则攻彼”,即“击西”阶段。当调查人员确认通过“声东”,已引起被调查人注意力的转移,而且看准被调查人的防御已出现漏洞,便要立即扭转锋芒,直取其要害,使被调查人猝不及防。当被调查人觉察时,败局已无法挽回。
成功地运用“声东击西”的方法技巧,关键是“声东击西”的真实目的。“击西”的时机抓得要准,提前了则时机不成熟,仍然触动不了被调查人的要害,造成夹生;如果延误了时机,被调查人觉察到调查人员的真实意图会立即缩回,调查人员再重新部署,发动攻势,也难于奏效,反而会使被调查人变得更加顽固。
    3、四面出击。这是一种使被调查人摸不着头脑,抓不住谈话规律的战术技巧。有些被调查人为了逃避惩处,想把每个问题都隐瞒住,其心理总是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四面出击”的方法,就是针对被调查人的这种心理状态使用的。在运用这种方法技巧时,要精心选择出击点,使被调查人猜想不到调查人员所针对的是哪个问题。谈话提问转得要突然,使被调查人忙于应付,完全处于被动之中,造成其顾此失彼,防不胜防的局面。“四面出击”的结果,使被调查人对这个问题刚刚紧张起来,又被另一个问题分散了注意力,很难集中精力进行防御。待被调查人感到心慌意乱,首尾难顾之时,调查人员要及时打出过硬证据,首先攻下他一条比较要害的错误,这样,就会从精神上击垮其防御能力。
    运用“四面出击”的战术技巧要注意:一是必须区别对象,不能对任何作全面防御的被调查人都适用,特别是对那些阅历丰富,职务较高,头脑精明,防御极严,甚至有几套反调查、反谈话本领的被调查人使用时,不但不能奏效,反而会造成攻不破、放不下的局面。二是保持进攻的节奏感。攻击点的不断转移,不是随心所欲毫无目的的,而是每攻一个问题都要使其注意力有所分散。也只有在其注意力无法集中时,他的漏洞、矛盾才会暴露。
    (四)促使被调查人形成一定观念的方法技巧
    1、造成错觉。错觉是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对客观事物的不正确的知觉。这里所说的错觉,是指被调查人在一定心理状态影响下,对调查人员的问话产生的判断推理上的错误。在谈话中,被调查人为掩盖或减轻责任,总是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愿出现某种结果。在这种心理状态下,调查人员向被调查人输入一定的信息,这时被调查人就会根据所获得的信息,进行错误的推理判断,从而形成错觉。这种错误观念的形成,往往是由于被调查人个人的主观意愿在思维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谈话中,调查人员可以利用被调查人的某些愿望或不希望的结果等,凭借证据中的某个情节和过程,用巧妙的问话使被调查人产生错觉。
要说明的是,制造假象,决不允许违反政策,对被调查人使用引诱和欺骗的手段。关键是制造假象、造成其错觉的事实、情节、过程、证据都必须是真实的。这里最重要的不是调查人员输出信息的本身,而是在这个信息影响下被调查人根据自己的愿望所作的思维推理,而不是外在力量驱使的非法逼供、诱供和骗供。
    2、连续使用证据。在谈话中,有些被调查人对自己错误的隐蔽性深信不疑,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不了证据,不管调查人如何做工作,仍然顽固地进行抗拒。为了打破被调查人的自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调查人员针对被调查人的一个或几个错误,选择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连续、猛烈地向被调查人“打”过去,即"排炮式"的使用证据,这样会给被调查人强烈的刺激,即使他故作镇静,内心也会产生巨大压力,自信感消除,恐慌情绪上升,并会迅速对自己的防御进行重新评价。“调查人员并不是不掌握他的错误”的新观念随之形成,引起是承认错误还是继续顽抗的新的动机斗争。
运用这种方法的目的就在于让被调查人形成新的观念,引起新的动机斗争。但这并不是结束,调查人员要抓住这个时机,有效地进行攻心,使其原有的观念彻底消除,为其如实承认错误打开通道。
    3、揭露谎言。撒谎是被调查人逃避责任,对抗谈话的最基本的手段。揭露谎言,则使对抗失去最起码的效能。揭露谎言重点是要揭得准,即掌握确实的证据,对被调查人的不同情况和掌握证据的情况,选择不同时机,或是在被调查人撒谎之初,就迎头痛击;或是在其表演“精彩”时,将其从“兴头”上打下去;或是让其谎言全部讲出,已收不回去时,再从整体上进行揭露。这三种时机虽然在被调查人心理上会产生不同的反应,但其作用是相同的,即被调查人会形成这样的观念:“靠撒谎是不能混过去的,调查人员是不容易被欺骗的。”被调查人的谎言被揭露之后,调查人员不能给其喘息的机会,应继续使用其他方法技巧,把被调查人引导到如实承认错误上来。
    4、跳跃发问。有一些被调查人对纪检监察工作并不陌生,熟悉我们的谈话方法,他们所制定的防御计划,不是大概的、原则的,而是有详细的对抗步骤,甚至能预测调查人员将要问些什么内容,怎样发问,他应该怎样回答等详细方案。对于这样的被调查人,如果采用常规的方法技巧,很难打破他的防御。这种人往往凭着过去的经验过高地估计自己,过低地估计调查人员的能力。形成一种“你有千条妙计,我有一定之规”的观念。跳跃发问的方法技巧,正是打消被调查人这种观念,破坏其防御的有力措施之一。
这种方法技巧的运用,是在摸清被调查人的防御计划和自信心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查人员可以不动声色地在进行常规问话的过程中,突然跳过其防线,直取其尚未进行防御的要害问题。这种发问以证据为王牌,不容被调查人置疑。这样被调查人心理会顿时混乱,无言以对,陷人被动境地。很可能形成一个新观念: “我的防御是徒劳的,我的问题调查人员是清楚的。”此种观念一旦形成,就可能削弱被调查人的防御体系。
运用这种方法技巧的关键,是对被调查人防御体系结构摸得要准。发问跳跃的幅度和时机要适当。使其出乎意料之外,感到防御已不起作用。
    5、引而不发。在谈话中经常有这种情况,调查人员综合被调查人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感到被调查人除了我们已掌握的情况之外,还有其他错误,而被调查人又不肯轻易就范,“引而不发”的方法技巧,常常是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的。“引而不发”原意是拉开弓不放箭。我们把它的含义引申为一种方法技巧。这种方法技巧的模式是:调查人员发出一种信息,让被调查人明显地意识到已经掌握了他的证据,但又不清楚具体是掌握了他哪一条错误的证据,使他感到不承认错误又滑不过去;承认,又不知该承认哪一条错误,最后被迫只得把问题全部供述出来。
    “引而不发”是使被调查人产生一种既“明显意识到,又不完全清楚”的观念。怎样做到这一点,我们认为,首先,对被调查人的错误数量和性质要判断准确。其次,调查人员的问话要沉着、坚定,使被调查人感到调查人员是胸有成竹的,不追出他的错误是不肯罢休的。再次,“引而不发”不是虚张声势,调查人员所设计的问话都是以确实的证据为基础,而发问的指向却是被调查人隐瞒错误的方面。“引而不发”的作用,是使被调查人认识到调查人员并不是没有证据,而是给其一个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由于这种方法技巧是原则的提出问题,具体内容较少,使被调查人无法猜测出调查人员掌握了他什么和多少证据,因此,对被调查人有较大的威慑作用。
    (五)针对被调查人个性施加影响的方法技巧
    1、唤起荣誉感。有的被调查人是相当一级领导干部,他们普遍有一个好的过去和历史表现,有些曾经是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甚至是劳动模范,在这些人中,绝大多数是偶然犯错误,他们的荣誉感尚未完全泯灭。这些荣誉感很强的被调查人在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除了极度悔恨之外,还极易产生绝望、悲观、沮丧的心理。他们虽然不一定有反调查的经验,但为了顾全自己的名声、地位和前途,常不顾一切地进行盲目对抗。唤起荣誉感是克服他们消极心理倾向的一个有效方法。在谈话中要针对每个被调查人的具体情况,善于利用他们尚未泯灭的荣誉感进行工作。在指出他们错误所造成的危害之后,要尽力激发他们的荣誉心,指明如果知错改错还是有光明前途的。这种人由于调查人员没有因为他们犯错误而把他们“全盘否定”,说成一无是处,没有忘记他们过去的荣誉或贡献,并且把他们与没有犯错误的同志一样对待,他们会因此受到感动而激发起荣誉感。而这种荣誉感所产生的激情,往往会转化成促其承认错误的动力。
    2、利用感情脆弱。有的被调查人由于各种原因,在不正常的状态下犯了错误,当恢复常态之后,固有的个性特点又会表现出来。感情脆弱的特点,调查人员往往可以加以利用。例如,被调查人违纪违法侵害的是国家财产利益或他人权益,调查人员可以生动形象地讲述由于他的错误行为给国家财产、单位名誉和他人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由于这种人感情脆弱,很容易产生“恻隐之心”,甚至会感到良心受谴责,感到自己错误后果的严重,从而产生悔恨和痛苦,进而以如实承认自己的错误作为赎过的条件。
    3、利用感情冲动。有的被调查人脾气暴躁,感情容易冲动,一触即发,或"义气"用事,一怒就什么都说。这种人的心理弱点,调查人员可以加以利用。调查人员要注意观察被调查人在什么情况下容易发火,什么问题上容易发火,从而激发其冲动。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发问要触到痛处,使他忍无可忍,感到如果这场火不发不行,而就会不顾一切地爆发。被调查人由于发火造成的精神紧张,使抑制能力大大减弱,甚至完全不能控制自己。在这种情绪状态下,被调查人的陈述就会出现漏洞,甚至在无意中将错误泄露出来。当然,调查人员绝不能采用羞辱人格、揭露隐私,无是生非,挑拨离间等办法来激发被调查人的冲动。
    4、利用夸夸其谈。运用这种方法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调查人能言善辩,总想用花言巧语掩盖或开脱责任,说起来没完没了。另一种情况是被调查人总是有一种和调查人员进行辩论的欲望,想用自己的“雄辩”驳倒调查人员,把调查人员的锋芒压下去而耐何自己不得。对于前一种人,一般情况下,调查人员要让他尽量陈述。由于他总想掩盖和开脱责任,必然就会说很多的假话,逻辑性也不会强,结果还是出现“言多语失”。调查人员要抓住其“把柄”,猛然反攻,使他不能自圆其说,处于十分难堪的地步,然后义正辞严地对其进行教育,这样,被调查人就会比较老实地承认错误。对后一种人,调查人员在准备充分之后,有意向被调查人挑起“辩论”,并在开始阶段有意让被调查人占领上风,他就会自以为得计,而控制不住自己,陷入到“胜辩”之中而不愿出来,这时调查人员要把“辩论”有步骤、有目的地引向证据充足的问题上去。被调查人由于前一段的“胜辩”自为得意,但是这一轮由于调查人员论据充足,逻辑严密,被调查人是不能取胜的。
    5、利用职业心理。职业心理是被调查人在长期从事某种工作中形成的特殊心理。在谈话中,特别是一些利用职业或自己的特长进行违纪违法的被调查人,自恃自己手段高明,别人不知底细,而拒不承认,企图侥幸过关,这些人往往凭借这种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与调查人员周旋。这种优势、特长心理是被调查人赖以抗拒的屏障,相反,也可以成为攻破他的最有力的武器。调查人员一旦掌握和运用有关专业技术知识,把他的屏障打破,被调查人的气势就会跌落。因为他比任何人都懂得专业技术知识是科学的,狡辩抵赖是徒劳的,只有如实承认错误了事。
    (六)获取信息的方法技巧
    1、重复谈话。这种方法技巧一般用于证据掌握不足,尚无法完全认定错误时使用。具体的运用是:对一个问题或一个错误事实进行反复地提问,让被调查人作反复陈述。一般情况下,如果被调查人的陈述是真实的,那么数次陈述都会是一致的;如果他的陈述是假的,那么每次总会有不一样的,尤其是复杂的违纪违法事实,总会出现前后陈述矛盾。从被调查人数次的矛盾陈述中,调查人员就获得了其编造的假内容,以及掌握他想掩盖什么问题等信息。
    2、利用矛盾。这种方法技巧多运用于共同违纪或团体违纪。由于每个被调查人在违纪违法中的角色、地位不同,在案件中的作用不同,互相之间总会存在矛盾,在个别和多次谈话中,他们的陈述也难以完全一致。他们陈述的不一致,就为我们分析研究案情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信息。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造成同案人之间互相指责,互相揭发。这样,我们就可以获得整个案件的情况,查清每一个违纪违法者的错误事实。
    3、“容许”编造谎言。在某种情况下,调查人员可允许被调查人编造案情。虽然调查人员也知道被调查人讲的是谎话,但仍然耐心听下去,并如实作好记录。被调查人被允许自由陈述他想说的一切,并看到调查人员认真听取他的陈述,这样,他就会详细论证自己的说法,或者证明自己没有错误。给被调查人以编谎说谎的“自由”可以消除其戒备心,也能为我们提供可资研究的信息和素材。例如,从谎话的侧面完全可以弄清楚他想回避什么,他特别注意什么。从这些谎言中也找出打穿谎言的子弹,促使其作出真实陈述。
    这里还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实际谈话中,应注意各种方法技巧的结合运用,防止“单打一”,不然,则难以获得成功;二是谈话技巧产生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才能获得发展。因此,进一步探讨谈话技巧的科学性,使其日臻完善,有待于广大案件检查人员的共同努力。
    (七)“一对一”取证的方法与技巧:
    所谓“一对一”取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案件遇到的违纪者仅有双方,而无第三者在场或了解违纪事实的一种情况,它既包括证人证言,也包括违纪者个人交待。“一对一”取证是当前查办违纪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查办“一对一”案件,证人与违纪者既是一对矛盾,同时也是“一根绳子栓的两只蚂蚱”,一旦问题暴露,违纪的双方互相保护,“包庇”推托责任,隐瞒事实真相,交代起来相当困难。查办“一对一”案件难度很大,但有些案件只要多做一些准备工作,认真分析案情,利用矛盾,发挥关键证人作用,也是容易突破的。
    1、抓住行贿人的错误行为,获取确凿的证据进行突破。送与收,行贿与受贿虽然这两方面都要调查取证,但在方法步骤上一般以先查送方。因为行贿与收贿双方所持的动机目的不同,虽有攻守同盟,但双方的责任不同,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也不同。相比之下,行贿方往往是薄弱环节。故在查办“一对一”经济受贿案的实际工作中,应注重在突破行贿方下功夫,以获取人证和旁证。实际操作中,我们采用“揪尾巴”战术,即先找行贿人员的污点,抓住其“辫子”不放,使之感到强大的威慑力,产生唯恐坦白、立功不及的心理状态。
    2、围绕赃款赃物的去向,索取证据进行突破。行贿受贿活动总会引起外界事物的某种变化,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痕迹,这就提供了用赃款赃物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可能性。经济贿赂案的物证是客观存在的。如财务往来,原始凭证等等。面对这些证据,当事人往往无法狡辨抵赖。因而,围绕赃款赃物的去向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是突破“一对一”经济贿赂案的一条有效路子。
    3、通过收集间接证据加以引证,获取直接证据进行突破。实践证明,掌握间接证据往往是发现违纪事实和违纪人员的先导。“一对一”的经济案件虽然是私下交易,行踪诡秘,但总是留有蛛丝马迹。如果我们能够正确使用间接证据,就可以突破防御能力较为薄弱的一方当事人。这种“一对一”经济贿赂案中一方“联盟”的瓦解,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一种强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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