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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正确地转让债权吗?能当庭通知债权转让吗?

 CH科学 2018-10-14

你会正确地转让债权吗?能当庭通知债权转让吗?

债权人有权将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规范,导致转让债权不成立。正确转让债权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转让的受让人的名称应准确

《债权转让通知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在通知债务人的时候,必须明确受让人(第三人)的准确名称!

如果受让人是自然人,就应该是该自然人身份证上的名字,而不是小名,或曾用名。本律师曾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受让人自己签署的法律文件都是“周友雄”,但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周友熊”,导致法院认为主体不对。

如果受让人是公司,就应该是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

二、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应该规范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并未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作出规定,现实社会中债权转让的通知也是五花八门。

本律师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应由债权人制作《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包括:转让的债权、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包括转让从权利、受让人全称、受让人联系方式、转让后的财务处理等等。

三、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到债务人

《债权转让通知书》只有通知到债务人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最好是当面送达,由债务人签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但必须注明里面的文件是《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同时通过邮件和短信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法院讲究的是证据,是“留有痕迹”。

四、债权转让通知能否当庭通知

《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没有规定通知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的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转权转让的事实。”

一些人以上述规定为由,认为可以当庭通知债权转让,以至于出现了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后,第三人当庭给债务人通知的情形。

本律师认为:债权转让不能当庭通知,上述的规定仅仅针对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为,当庭通知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也就是受让人在起诉的时候是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所以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告知其另行起诉。

五、债权转让能否预先通知?

所谓预先通知,就是债权人还没有征得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先通知了债务人。

本律师认为:债权转让不能预先通知。因为债权通知是一种形成权,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事先受让人不知道,或者债权人通知后,受让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债权人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但在此期间,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或者为履行债务发生了费用,就会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增加各方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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