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明朱洪武年去“胡”令

 东阳堂官氏 2018-10-15
郑晓《吾学编》卷1载:洪武元年二月壬子,禁胡服、胡语、胡姓。[1] 这条禁令不见于《明实录》与《明史》,但并非空穴来风。《明实录》屡经窜改,许多不利于太祖形象的内容都被删改,这是治明史者公认的事实;《明史》则因为受到清初遗民学者如万斯同等的影响,太祖本纪写得非常之简略,对朱的暴虐多所隐饰,这使得洪武朝的许多史事晦蒙不明,甚至造成严重缺失。就以此条禁令而言,在《明史·太祖纪》里竟被压缩成了:洪武元年二月壬子,诏衣冠如唐制。[2] 只有六个字,而与之相应的胡服之禁却只字不提。再看谈迁《国榷》卷3的记载:  洪武元年二月壬子,诏复衣冠如唐制,禁胡服、胡语、胡姓名。[3] 《国榷》所载应该是完整的,它印证了《吾学编》的记载,而且还在《吾学编》的“胡姓”下多了一个“名”字,这一字之差牵涉到禁令的执行范围,不是小问题。《明史·太祖纪》的压缩,透露出为大清王朝效命的明史馆臣们的特殊心理,其中既有为朱元璋曲意回护的隐衷,也有投鼠忌器的顾虑。胡服、胡语和胡姓名之禁颁布两年多后,洪武三年(1370),朱无璋又有一项新的诏令。《明会典》卷13《吏部十二》载:洪武三年,诏蒙古色目人入仕后或多更姓名,岁久子孙相传,昧其本源,如已更易者,听其改正。[4] 此事在《太祖实录》卷51有更详细一些的记载:洪武三年四月甲子,禁蒙古色目人更易姓名。诏曰:┅┅蒙古色目人等,皆吾赤子,果有材能,一体擢用。比闻入仕之后,或多更姓名,朕虑岁久,其子孙相传,昧其本源,诚非先王致谨氏族之道。中书省其诰谕之,如已更易者听其改正。[5] 这个诏令好像与洪武元年的禁令相抵牾,初读令人不解。其实不难看出,这只是一个局部的调整,背后有着朱元璋幽深的政治考虑。元亡后,除一部分色目人随元顺帝北遁沙漠外,大量色目人因久居内陆,只能留下来。而其中一部已经深度汉化,有的还通过各种渠道——科举、军功、归附等——进入明朝官僚系统,其中尤以通过内附而进入军旅者为多。面对这一现实,面对数量相当大的色目军政官员,朱元璋不能不从深远的政治意义上着想,对洪武元年“胡姓名”之禁有所修正。请注意,这里并不包括胡服胡语之禁,只开了胡姓名之禁,本质上这是一个融通权宜之计,不能说明朱元璋已经改变了对色目人歧视和防范。洪武初年对蒙古、色目人的歧视和强制同化,还表现在当时的婚姻制度上。据《明会典》卷22户部七载:洪武五年,令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为奴婢。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6]这条禁令也见于《明会典》卷141刑部十六《律令·婚姻》:蒙古色目人婚姻: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7] 这显然是一项与禁止胡服、胡语、胡姓名有着相同用意的政策,核心是两点,一是不允许蒙古、色目同类自相嫁娶,以尽快减少其人口,“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处罚不谓不朘刻,严令之下,蒙古、色目只能与汉人通婚,这就大大加快了同化速度。附加上“务要两厢情愿”一条,表面上是尊重双方的自愿,实际上是专制者的巧伪,是拙劣的障眼法。其二,汉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人为婚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这一条颇费解,而《明会典》的前后两种说法又不统一。第一种说法是:“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好像是专对“色目钦察”而言的。第二种是“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又好像是回回、钦察找不到愿意与之通婚的汉人时,允许本族嫁娶。这里的“色目钦察”的含义不明确,是指色目人中的钦察人,还是特指某个族群?暂难遽断,允当后考。总之,我们将它理解为网开一面,是一个大政策里的宽松部分,料大致不差。我们相信,在朱元璋的严刑酷法之下,洪武元年的禁令产生了广泛效应,特别是在江南,散居各地的蒙古人色目人绝大多数都改换了姓名,[8]如果仅从姓名看,已经很难分辨他们的族属。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