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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放大招,这些人要率先拥抱春天了?

 zjshzq 2018-11-15

  近日,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修改了两项关键规则:


  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二是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


  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截图


  其中比较重要的一条是“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解读: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在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要求方面,对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条件更加放宽,如果理由充分可以超过30%限制,这有利于鼓励技术创新,引导创新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部不断调整。


  中信建投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投资银行部行政负责人刘乃生认为,前期证监会对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之所以作出限制,主要是引导资金“脱虚向实”,促使募集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和项目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今年以来,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凸显,出现流动性风险或债务危机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


  “本次修订有利于上市公司补充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的资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刘乃生表示,此外,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较弱,但其日常经营、研发等流动资金需求较大,本次允许相关企业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予以突破,也是中国证监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之一。


  中原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博认为,这一举措为上市公司借助配股补充流动性提供渠道。由于此前配股用途受限,部分股东希望追加持股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从大股东的视角看,持股是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路径,释放配股需求,有利于企业调动内部力量,改善股权质押风险,改善企业流动性。



  此外,本次修订版较之前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多了“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解读:


  卞永祖表示,此次规定6个月的间隔相对比较合理的匹配了企业的经营周期。同时由于当前经济环境比较复杂,企业的经营战略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做出适当调整,也会导致企业融资频率的增加,因此减少融资间隔是顺应当前企业经营的需要。


  刘乃生认为,前期对再融资时间间隔作出限制,主要是为防止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目前上市公司已初步建立了理性融资的理念,同时最近两年我国宏观经济整体增速有所下滑,上市公司作为中国经济优质企业的代表,适当降低其再融资的时间间隔限制,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融资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长期健康的发展。


  王博认为,此次通过缩短再融资时滞,在当前信用紧缩的背景下,进一步提高上市融资融资效率,对于缓解流动性有重要帮助。


  万亿市场料迎利好


  权威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8年10月,我国资本市场完成再融资的企业共409家次,募集资金总额总计约11240亿元。


  刘乃生认为,当前我国经济面临阶段性困难,其中民企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尤为突出。证监会修改《监管问答》的出发点也在于此,希望通过资本市场的力量缓解上市企业(特别是民企)融资难的问题。


  华融证券常务副总经理张建军表示,新修订的再融资监管要求将有助于真实有需求且有必要的上市公司获取资金,而不是如2017年颁布的再融资新规的“一刀切”,能够更好适应当前上市公司经营客观环境,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环境,能够切实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潘向东表示,修订后的《发行监管问答》,一方面,可以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另一方面,今年以来,信用风险增加,此次修订有利于缓解企业债务压力,降低企业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再融资审核仍将从严


  《监管问答》还明确,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要求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


  同时,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值得注意得是,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修订未涉及“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这意味着监管层仍然严格控制了上市公司定增再融资的规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强调,证监会将依法全面从严加强对上市公司融资的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来源:中国证券报(ID:xhs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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