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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消费引发治安纠纷警情的处置

 贾律师 2018-11-16
     一起读百书


   【操作规程】注意干货(红字部分)

1.按以下顺序优先配备执法装备:催泪喷射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手枪、伸缩警棍、手铐、警用强光手电、警用水壶、警用急救包,等。

2.控制局势,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现场有人伤亡的,告知伤者或其亲友视情拨打120救助。

3.通过听取陈述、现场访问等形式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促成双方自行和解。

4.现场有非法拘禁、持械恐吓、非法搜查等行为的,果断予以解除制止,并通过执法记录仪、手机拍照等固定证据。

5.对不能自行和解的,告知其依据纠纷的具体内容,分别向工商、卫生、物价、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依法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告知当事人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作以下策略提醒:

(1)首先拨打12315投诉备案,然后拨打当地消费者协会办公电话(可通过114查询),告知已经拨打12315备案,请求派人前往处理。

(2)遇休息日或非办公时间,拨打12315后约定前往当地消费者协会的处理时间,上班后前往处理。

3)现场商家不接受调解,要求付清钱款的,协调商家开具发票并附上相关材料背书,告知当事人收好发票等材料后,工作事前前往消费者协会处理。

6.对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进行调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对双方不愿意调解的,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和赔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对于当事人不满警方依法处警方式,通过网络或恶意投诉民警不作为的,应视情通过政务微博阐明原委、事由、细节,争取公众理解支持。

当事人网络发帖辱警行为为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有关情节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1.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预防和及时查处消费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宜介入消费纠纷的实质内容。

2.在处置消费纠纷时发现涉嫌制造、贩卖假酒假烟、盗版光盘、书籍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3.对婚托、茶托、酒托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处理。

4.在经营场所内丢失物品,涉嫌盗窃、诈骗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调查处理;经营场所负有责任的,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民事责任。

5.对于采取抱大腿、抓挠等方式抗拒民警执法的,参考本书(《公安民警执法和舆情风险防范实用手册》,关注本号可获取)第一节有关规程处理。

6.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回应公众质疑时,应在阐明事件发展经过的基础上,讲明民警在处警过程中的具体做法、付出的努力、所做的工作等。

通报中,在讲明消费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依据时,也应侧重突出公安机关为何无权管辖的原因,如不具有市场定价权、卫生监管权、质量监督权等。

如当事人双方出现由公安机关管辖内容的(如涉嫌违法等),通报中应予以介绍阐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对应措施等。尽可能多的向外界展示公安机关既不乱作为、也不无作为的有关情况,争取公众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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