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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个税扣除,首套住房咋认定呢?

 贾律师 2018-11-16

亿老师每日税报


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

(第1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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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撩税缘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对于有房一族来说,也是件鼓舞人心的好事情!因为根据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不过小编看到,对首套住房如何认定,在网上存在不同的观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就事论税】

由于不同地方对首套住房的认定存在差异。就银行贷款对借款人是否为首套住房的认定来讲,有的地方认房,有的地方认贷,有的地方认房又认贷,例如北京市对于首套住房的认定是:借款人在全国范围内,没有通过贷款购买过住房;同时,目前在北京市没有住房。即认房又认贷。

那么,对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首套住房是如何认定呢?网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为纳税人或配偶购买的首套住房;

观点二: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为首次贷款购买的首套住房;

观点三: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为从新个税法实施之日起,首次贷款购买的首套住房。

对于观点一,如果纳税人或配偶已经有一套住房了,那么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就不符合银行贷款中的首套住房标准;

对于观点二,只要是首次贷款购买的首套住房,就符合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即使已经有一套房子(通过全款或者其他非贷款方式获得)。

对于观点三,如果之前通过贷款购买住房的住房贷款利息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从新个税法正式实施起,首次贷款购买的首套住房(包含处于还贷期间的情况),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那么以上哪个观点更合理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对这一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征求意见稿没有进一步说明,相信之后会对此明确。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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