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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积分送礼的税务问题

 AYG777 2018-11-16

财政部上个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三十九号)》,点名某著名手机企业存在赠品未视同销售行为申报纳税等问题。那么,促销中买一赠一、积分送礼等应该重视哪些税务问题呢?

 

问 :买一赠一所赠商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买一赠一”销售模式,属于实物折扣方式。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购物返券后用券所购商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积分送礼所赠商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赠品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赠品不需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赠品不在发票中体现导致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视同销售。企业不论采用何种开票方式,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主品和赠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问:何种情形赠品不征收个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只有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同时,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这种赠送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中。个人实际已经为取得赠品支付了价款。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何种情形赠品需要征收个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赠品如何开具发票?

答:所售商品与赠品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同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销货方开具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和通用手工版普通发票)时,对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返券购买”的货物金额,应作为折扣额在总销售额中扣减。


来源:四川税务,华勇君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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