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萝卜遴选”不复存在!国家法律正式表态!

 大S 2018-11-16


正在征求意见的公务员法修订案,对于公务员群体特别是基层公务员来说,是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可以说甚至影响基层公务员的人生。

1

这次公务员法的修订,我感觉特别务实,直接回应了一些基层公务员特别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基层公务员特别在意的遴选问题。

 

大家知道,国考对在职公务员已经禁考,有的省考对在职公务员也已经禁考,有的虽然还可以考但规定了一定的条件。

 

这样,作为公务员整个队伍中最庞大的群体之一,广大基层公务员,特别是3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他们自然十分关注自身的考试机会和职业发展问题。


从公务员法修订案来看,高层显然注意到了这方面。在公务员法修订时候,专门有这么一条:

 


第七一条明确规定和要求: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它写的很清楚,两层含义:

第一层,上级机关要注重从基层遴选干部,需要充实完善队伍的时候,缺人的时候,一方面是公考招录,同时也要注重遴选。

第二层,不但要注重遴选,而且这个遴选要公开。


应该说,公务员遴选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省层面,都有组织部门发布的《公务员遴选暂行办法》,但是暂行办法在法律法规层级上,和现在的公务员法没法比,公务员法是全国人大层面的法律,这个是非常严肃的,它的设立、修订都有更加严格的程序规定和保障。


 可以说,这次是国家法律给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总体上来说,是个好事。


如果深入解读这条法律,更精彩之处在于,国家法律明确要求各个单位的遴选必须公开,而不能是内部操作!这个也是非常有针对性的。

2

经常有学员在我的个人微信上一对一咨询我,说我是某单位借调人员,最近单位要组织一次遴选考试,应该怎么复习最有把握


因为它已经借调几年时间了吗,他可能也是很想把握住这次机会。


我问他你这次考试的公告呢?是面向所有下级单位的公务员吗


如果一次遴选考试,仅仅是本系统人知道,后者本单位几个借调人知道,那它就不是一次完全意义上的公开遴选,


它是半公开的遴选,甚至是不公开的遴选,对于其他同样有愿望到上级机关发展的年轻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为他们根本得不到这个信息,连同台考试下的机会都没有。


所以,公务员法修改强调遴选的公开属性,这点是非常英明的,也是非常接地气的。


实际上,我们国家的机关编制,各级机关的行政和事业编制,都是非常稀缺的资源


这些资源本质上是公共资源,它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进行,除非特殊情况,必须公开操作进行,

这点应该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是一个道理的。


而且鉴于机关编制的特殊性,它甚至比国有资产更能影响一个年轻人的命运。


所以,我们的公务员考试,都是凡进必考考必公开。仅仅强调凡进必考还是不够的,如果招考不是完全公开,那也是不公平的

而且,一般来说,公开发布招考公告,也要有一定时间,不能突然袭击,


那样的话,有些人提早知道一些消息,知道有这么个考试,提前复习了,有人考试前几天才看到公告,这样的考试也是不对等的竞争。

3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困扰着遴选考生,

是他们的一大心病。

就是上级招考,但单位卡他们去考,设置种种障碍。让他们只能眼巴巴的望着失去这些影响他们人生的机会。


按道理说,上级单位招考,下级单位是不能另外设置障碍的,因为为防止公务员过度流动,


至少已经做了如下三个层面的流动:

第一个层面,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能考,不能走。要考,要过了5年甚至有的人士七八年服务年限;

第二个层面,刚调动的公务员不能考,不能走。要在新单位至少呆两年,才能再考、再调动。

第三个层面,刚提拔的公务员不能考,不能走。你要过了试用期或者是一定任职期,才能再考、再走。


在实践中,如果你正在执行重大任务,比如精准扶贫驻村任第一书记了,这个在扶贫期限内,也要一心一意聚精会神。


公务员队伍和其他人才团队一样,

都是可以合理流动的,而且也应该合理流动,

这样才能流水不腐。

而且,我们限制了过度流动。


所以,在今后的公务员相关法律或者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把遴选考试这件事规定的更细致一些,防止在一些单位出现的卡考生的现象。

 

遴选权益和休息权、获得工资劳动报酬一样,都是直接关系年轻公务员前途和生活的大事,剥夺了一次考试机会,他可能就一辈子回不了家,这事比工资对他来说都重要。


我们相信,在今后的公务员法律保护、法规保护中,对公务员遴选、调动这块会越来越好,目前修订的公务员法已经开了一个好头,是可喜的趋势。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来自: 大S > 《3》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