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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 | 医用耗材捆绑设备销售,又被罚款!

 绿叶发于春枝 2018-11-16

医用耗材捆绑设备销售再爆丑闻,一家医疗器械企业违法所得1.8万,被发现后不仅被没收违法所得,还额外被罚款2万,简直亏大了!

本月初,山东省济南市工商局公示公告,济南市的一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为“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而被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552.04元。

据悉,这家医械经销商于2013年9月与济南市的某妇幼保健院签订了XX型大便常规分析仪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该医械经销商向医院免费提供价值8万元的大便常规分析仪一套,但是医院必须从该经销商处购买所提供设备的配套试剂及耗材,不得从第三方或其他公司购买。

该设备在2013年9月投入使用,此后,该经销商曾先后6次向医院销售配套试剂、耗材,总共销售金额39000元,购进金额18000元,缴纳税款3447.96元,违法所得17552.04元。

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但自2015年4月后,该经销商未再向医院销售配套试剂、耗材。且合作期满后,根据协议规定,该设备所有权已归医院。

2017年11月底,该经销商被以涉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案调查。

从工商查实内容来看,该经销商被查时,相关贿赂行为实际上早已终止。但仍然在合作期满一年后被罚了。

济南工商认为,该经销商的上述购销行为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违反了修订前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构成行使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26日,济南工商对该经销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没收违法所得17552.04元,上缴国库。

再来看看罚金,该经销商的贿赂金额被认定为8万元,符合“较轻”处罚情形,罚金仅2万。

那么我们来认真算一笔账:

合作期内,该经销商一开始免费送给医院8万的设备,但之后捆绑销售的配套耗材、试剂却只卖了3.9万,从中赚了不到1.8万,结果这1.8万被没收不算,8万的设备也免费送出,又被罚了2万。

好一笔“亏本生意”,还留下一个不良行贿记录!

来源:赛柏蓝器械 作者:梅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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