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因刑事犯罪行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余文唐 2018-11-16

因刑事犯罪行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此时,一般不会再涉及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但是,若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没有被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当被害人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其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计算呢?作者在从事律师业务时就曾代理一起这类案件。 2008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许涛、许妮伙同李勇骗开被害人邵秀云的家门,蒙面入室将被害人邵秀云捆绑,抢劫人民币9900元及价值4508.02元的物品。后将被害人邵秀云劫持为人质被害人许良索要赎金人民币30万元。李勇取赎金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许涛、许妮逃匿。2012年11月30日,二被告许涛、许妮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批准逮捕。案发后部分物品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但尚有9.9万元现金及松下手机一部被二被告许涛、许妮挥霍。 2013年5月14日,二被告许涛、许妮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被害人许良除了知道二被告许涛、许妮被抓捕归案之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直至二被告被判刑入狱均没有得到通知,也就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更没有收到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13年7月,被害人许良偶然从朋友处得知二被告许涛、许妮的刑事案子已经结案,二被告已被判刑入狱,被害人才知道被二被告挥霍的9900元人民币及松下手机没有得到司法部门的追缴和退赔。于是,被害人许良通过一番调查,终于找到审理二被告许涛、许妮的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向其说明情况,证实了自己的身份后,法院向其送达了关于二被告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书。后被害人于2014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许涛、许妮返还财产。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

一、因为涉及到绑架,所以从案发的2008年3月始,原告就知道犯罪人是谁,原告当时没有主张权利,就应视为放弃。

二、被告是2012年11月被抓获的,当时原告还放鞭炮庆祝,从这个角度讲,原告本次诉讼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三、本案刑事判决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于同年5月24日生效,从刑事判决生效起算,本案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对于这类因刑事犯罪行为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以上的规定,被害人在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有权选择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被告代理律师的自案发时或被告被抓获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那么,被告代理律师的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主张是否能成立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并不能因此即认为被害人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因为,此条规定只是说明了刑事判决的生效是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性质是民事案件,就应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年。那么何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呢?就本案所述情况而言,因为法院没有向被害人送达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是在2014年7月被害人找到法院索取到刑事判决之日。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2014年7月起起算,被告代理律师的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主张也是不能成立的。正如本案民事判决书中所述“案发后,原告虽然已知道二被告的身份,因其二被告在逃,案件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原告无法提起民事诉讼。而在二被告被抓后,对于二被告实施的行为的认定及性质的判定,尚需等待刑事诉讼的确认,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原告方的权利……故其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的时效应自其收到刑事判决书之日起起算,即自2004年7月始起算。”最终,本案以原告许良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而结束。(注:本文原、被告系化名)

 

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团队


唐云军主任律师联系电话


13543405099-18026349996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