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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最新司法观点集成:2018年最高院《解释》的施行背景

 道德是底线 2018-11-16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通过该解释第24条,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

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但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越来越复杂,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了适用第24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等极端案例。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审理好相关案件。补充规定和通知出台后,有效抑制了极端案例的出现,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夫妻共同债务最新司法观点集成:2018年最高院《解释》的施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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