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焦点访谈》曝光了医保骗保事件,但相信很多参保群众在斥责涉事医院之余,却还不知道,很有可能一些自己以为影响不大的事,已经涉及骗保!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骗保行为呢? 作为参保人的你,有必要知道! 1. 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 2. 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3. 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 4. 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5. 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6. 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7. 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8.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 9. 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 10. 为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代刷社保卡的。 11. 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12. 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13. 使用虚假医疗费票据报销的。 14.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这一波好消息要告诉大家!!! 社保将迎来三大新变化 近日,人社部研究起草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将上述骗保行为等列入“黑名单”,触及法律的还将追究承担相应责任。 ★ 建立“黑名单”制度 ★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以下6种行为将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拒不改正的。 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且拒不改正的。 5 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据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入“黑名单”,将受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至于有哪些惩戒措施,按人社部此前发布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 证明事项将大幅减少★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保险经办需要提供的证明事项将大幅减少。 人社部表示,全面清理社会保险领域各类证明事项,把绝大部分现在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证明事项,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提供,而改为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 征求意见稿第26条提出,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按照规定需要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这一变化将惠及数亿人。人社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参保人数分别为9.3亿人、1.94亿人、2.35亿人。 ★难点痛点将解决 ★ 长期以来,流动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后,社保转移接续的手续往往比较繁琐,费时费力,成为群众反映突出的一大难点痛点。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征求意见稿优化了相关办事流程,社保转移接续将更加简便,个人来回奔波跑腿的麻烦有望大大减少。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平台,查验其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审查其缴费年限,并归集相应养老保险基金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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