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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 最高院: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处理?能够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的条件是什...

 gzdoujj 2018-11-17

法盛金融投资

来源:法门囚徒

 

最高院: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处理?能够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根据以上法律的相关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地方政府可以收回并依法处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处理:

1.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设立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经被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予以登记,即作为股东投资投入(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则应当属于企业破产财产范围,地方政府不得再收回因为对出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进行的注册资本登记,表明它已经对外公开宣示被纳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之内。这时对企业而言,土地使用权虽在名义上是划拨性质,但不应再视为无偿取得,因为出资人将凭借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应的权利与收益。

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时对抵押权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规定,虽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财产,但是可以对之设定抵押。这是因为我国立法从实用的角度实行土地使用权与其上建筑物一并处理的原则,在对建筑物设定抵押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要一并抵押,依抵押权处分财产时也贯彻相同的一并处理原则。在房产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包括一并抵押后处分)时,对处分后的所得要进行合理分割。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缴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其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据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处分抵押房地产时,相当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部分不属于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 》第134-135页】

裁判要旨

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企业破产后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无偿收回,破产企业无权处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


案例索引


《彭新贵与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政府、王立民等再审行政纠纷案》【(2016)最高法行申2510号】


争议焦点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处理?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毛纺织厂原系本案争议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因毛纺织厂破产,其占用的涉案划拨土地根据有关政策由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并非毛纺织厂的破产财产。再审申请人彭新贵认为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并提交了商水县劳动局的用地申请、其与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签订的用地转让协议、缴款凭证、《商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等作为主张依据。首先,因毛纺织厂破产后,涉案土地由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毛纺织厂占用的土地不是破产财产,故毛纺织厂无权处分涉案土地。彭新贵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划拨或出让给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使用,故彭新贵与商水县纺织印染总厂签订的用地转让协议不足以证实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彭新贵提供的商水县劳动局的用地申请、《商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缴款凭证等均无法证实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审批程序。再审申请人彭新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商水县政府作出的28号批复未侵害彭新贵的实体权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彭新贵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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