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社保补缴姿势不对,白缴!

 金龙先生3jjspc 2018-11-18

越来越多的人,因为自主就业,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没有就业,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等情况,选择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和企业缴费方式不同,即使你缴费了,也不能相应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特别是当你在同一参保地变更参保单位或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时,转出地要求你补足中间断缴部分,这里面就有学问了,我们来关注一起案件。

李先生2011年,以个体及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我省涟水县一次性补缴了20061月至2010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4年,再次在涟水县一次性补缴了20111月至2011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李先生后于201111月到南京某公司工作,从20121月开始,该公司为他按月足额缴纳社保费用。

201719,李先生提出退休申请。南京市人社局收到申请后,认定其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决定不予批准退休,后经江苏省人社厅复议维持该决定。

李先生认为,他以军龄、补缴和实缴年限已经超过15年,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应该批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李先生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就缴费年限问题给个说法,认定其补缴年限为缴费年限,进而批准其退休。

南京市人社局认定李先生20116月、201410月在涟水县两次补缴属违规补缴,不予认可缴费年限,李先生可以认定的缴费年限(备注:军龄19762月至19801月,实缴年限20121月至20171月)为91个月,不足15年。因李先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20173月,该局作出了不予批准决定书。李先生不服,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后省人社厅复议维持。

对李先生军龄、南京公司实缴年限,双方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李先生两次以自由职业身份补缴的年限,是否可以认定为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李先生认为,既然异地已经给予办理了补缴手续,就应当认定补缴年限。而人社部门认定属违规补缴,不予认可。

政策依据:

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缴费和企业缴费不同

原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关于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2013483号)规定,对于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将当事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一次性补缴地办理退休或待遇领取手续;如当事人坚持要求在南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违规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不予认可,并将一次性补缴年限中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

上述部、省两级人社部门的文件规定,自由职业者缴费不同于普通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方式,既可按月,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唯独不能采取事后补缴的方式缴纳,即使这么做了,也不能认定为缴费年限。

法院说法:用人单位可以补缴,自由职业者不可以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带有一定社会保障性质。因此,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允许补缴的特殊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实际未缴纳,即出现“应缴未缴”的情形时,才能而且必须由用人单位予以补缴,否则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予以强制征缴。相对的,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对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采取的是自愿和鼓励的态度。因此,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应当符合保险的一般规则。如果允许自由职业者一次性向前补缴历史养老保险保费,将使不确定风险变为必然事件,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法理,可能彻底摧毁养老保险制度。这一点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达成了普遍共识。

提示:

即使过去一些基层社保经办机构未严格执行政策,同意了自由职业者一次性补缴,也属于违规补缴,若干年后还会在该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时,补缴期间不被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所以,灵活就业人员或某一阶段未缴费人员需要特别注意,向前补缴有风险,依法缴纳才稳妥。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徐旭东律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