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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委办机关支部议事决策规则

 大宁行猿 2018-11-18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为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班子的集体智慧,提高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水平,确保各项重大决策科学、准确。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凡属机关支部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以及上级机关规定应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决定问题,必须经过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2.坚持民主集中制。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四个服从的原则。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指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议事决策内容

1.研究贯彻党的重要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决定的实施意见,检查落实情况。

2.研究解决办公室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重要活动。

3.研究决定支部内部机构设置、岗位管理等改革事项。

4.讨论审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实施方案。

5.听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会等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有关重要问题。

6.讨论党员发展规划、推荐市级优秀党员、党代表。

7.其他需提交支部委员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决策形式和程序

1.支部议事决策形式以召开支部委员会为主,必要时可召开支委扩大会。

2.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3.支部委员会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部委员可提出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审定。

4.支部委员会召开的日期、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

5.支部委员会(或支委扩大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支部副书记或其它支部委员召集并主持。

6.支部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支部委员或应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7.凡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的重大议题,一般应先由党小组长或分管委员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与会人员应预先对所议问题进行了解和研究,做好充分准备。

8.支部委员会在讨论议题时,一般先由分管该事项的委员汇报有关情况和建议方案;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支持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交会议表决。如出现意见严重分歧,所议又属非紧急问题,可暂缓作出决定,责成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研,在以后的支部委员会上再作讨论决定。

9.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出席、列席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10.支部委员会会务工作由组织委员负责承办。有关提交会议讨论的内容资料,应提前3天送组织委员,并分送各位委员及列席人员。会议宣传委员负责记录,并做好协调、督办工作。

四、议事决策事项实施

1.支部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按照分工对决定的实行负责部署落实,并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2.在实施决策过程中,责任人、责任部门应及时掌握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确保决策实施。

3.支部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责任人、责任部门,应及时向支部书记或分管支委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难以执行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及时反馈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变更意见,提交支部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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