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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答复:聘用制书记员不能办理执行公务证,法院两人执行只需一人持“双证”即可

 贾律师 2018-11-19


2017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家单位联合印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号称“标志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最后一块制度拼图已经完成,”


根据该文件规定,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就是对编制外书记员管理实行聘用制使用方式,由用人法院、检察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采取省级统一招聘,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实行等级管理的书记员管理形式。


依照该《办法》,各地法检部门开始大规模省里统一组织开展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然而,司法实践中,聘用制书记员的职权,是否具有正式在编干警同样的司法职权,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给现实司法工作带来不便。



为此,江苏省高院专门向最高院提交了《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2018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政(2018)335号文的形式,做出了《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对相关问题做出了权威规定。


根据该《复函》的规定,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由于不是正式在编且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办理执行公务证;法院执行人员外出执行时,只要一名执行人员具有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另一名执行人员有工作证即可。


以下是网友上传的《复函》内容:





 跟聘任制书记员同样情况的,在法检内部还有聘用制法警问题,在公安机关还有辅警问题。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来看,协警不能行使人民警察的权力,只能配合、协助警察行使法定的权力,他们本身没有单独的执法权。


公安部的印发《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 勤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承担下列辅助工作:


(一)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二)协助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安全,协助勘验现场,保护、清理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导事故当事人快速处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四)协助监控、看管酒驾、毒驾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员;

(五)报告道路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六)协助实施交通管制和路检路查;

(七)协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八)接受群众求助;

(九)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辅警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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