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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律师执业那些事儿

 王律师辉 2020-12-01
刘阳律师作品
《律师执业那些事儿》

(一)同证不同价

      记得那是2015年的一个夏天,我和同事王辉律师一起去北京海淀法院立案,遭到了奇葩的待遇。我们在进入法院大门时发现有两个不同的通道,一个是“北京律师通道”,另一个是“外地律师与当事人通道”,“北京”通道空空如也,无人进出,“外地”通道人潮涌动,热火朝天。当时我就心想,这不明显是对外地律师的歧视吗?同样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同样的律师资格证书,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为何会有如此不同的待遇?(办案中遇到“同命不同价”,这次是遇到“同证不同价”了)

      刚开始想着抓紧时间办事,就没有与之较真,但我们排队到安检处时,奇葩的事情发生了,我们拿出了律师证准备进门,安检的门卫竟不客气的说“你们没有身份证吗?拿身份证!”我们当时就火了“我们是律师,你让我们走当事人通道就算了,现在出示律师证不能进吗?”门卫回答“你们拿律师证我们扫描着不方便,耽误我们的事!”听了这话,顿时火冒三丈“我们是来法院办事的,我们正常出示证件,你这种态度,竟然还说我们耽误你的事!”最终,我们在门卫的白眼下出示律师证进了门,之后又经过了层层安检才进入立案大厅,看着当地律师毫无障碍的进入,而我们则是经历着飞机场式的安检,心里真是不平衡。(此种情况也是投诉无门啊)

      几年之后我们再到海淀法院,律师已经都走统一通道了,但当时的感觉,还是让人记忆犹新啊!

(二)阅卷奇遇


记得那还是我实习的时候,跟同事宁广隆律师同行去商丘一个基层法院办理一起涉黑案件,这起案件案情复杂,有20余名嫌疑人,共涉及8个罪名。阅卷时法院告知我们卷宗已经复印好了,每个辩护人一套,心想法院还挺人性化,帮我们把材料都复印好了。谁知我们去拿卷的时候才发现案卷材料有一人多高,领取卷宗需要支付4000多元的复印费。(虽然费用是当事人出,但我们也要为当事人省钱啊)

当时我们的内心是无语的,因为我们的当事人并非涉黑案件的主要嫌疑人,仅涉嫌参与了两起案件,在20余名嫌疑人中排列倒数第三,原本我们只需把与其相关的材料复印即可,但法院称“材料都给你们印好了,必须拿走”。当时我的同事宁律师也比较有意思,就跟法官说“你把卷复印好了,但我们需要的很少,五分之一都不到,要不便宜一点嘛,实在不行我们就不要了,我去复印其他辩护人的卷,那样你可就全浪费了”。在这种情况下,最终我们以2000元的价格把一人多高的材料给抬走了。(PS:在此也对宁广隆律师当时的指导表示感谢)

说起来像笑话,其实也是一个社会现象,那时法院、检察院复印材料都还收费,现在有文件明文禁止复印收费了,但是很多部门的复印机也都不约而同的“坏掉了”,慢慢形成了如今律师拍照阅卷的习惯,省时省力还省纸,不得不说这也是社会的进步。

(三)入门安检


律师这个行业总是法院打交道,几乎每天都要出入各级人民法院,每次进门总是要接受门卫的查验,为了安全考虑,其实这本无可厚非,毕竟普通当事人进门需要“登机式”安检,律师有特殊通道,查验证件之后即可进入。但有时觉得门卫的查验方法存在问题,每次验证时,他们总会把证件总第一页翻到最后一页,详细查看年检盖章页,确认本年度年检合格之后才让进入。

每当此时我就想到一个同行曾经提起的一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因律师证未加盖年检印章遭受不平等待遇,最终的结果是“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凭证(就好像“不动产登记证书是不动产权利的唯一凭证一样”),任何单位不得以律师执业证未加盖年检印章拒绝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全国律师协会也对此事进行了背书。只希望以后进法院大门时,门卫同志在确认证件真伪之后尽快放行就好,如此还能提高效率,避免排队呢,百利无害,何乐不为?

(四)人民的名义


最近在管城区人民法院立了一个执行案件,由于比较忙所以没有及时催促承办法官,没想到,在执行立案三周之后接到了承办法官主动打来的电话(手机而非座机),说“我是管城法官执行局的王法官,这个案件已经分到我这了,阅卷之后发现在审判阶段你们查封了被告的三套房产,咱们下周一下午1点一起去实地考察保全房屋情况”,并主动给我留了手机号”。

周一下午1点钟(法院下午3点上班)我准时拨通了王法官的手机,王法官先是迟疑了一下,在我表明身份之后,他说这几天事情比较多,差点给忘了,你稍等一会,我就出去,于是我在法院门口等了十几分钟后,看到王法官抱着案件材料从法院走了出来。我问“王法官你们中午不休息吗”?王法官:“下午3点上班,但是还有当事人要接待,咱们趁着休息时间去看房,不耽误下午的接待,要是咱们上班时间出去了,其他当事人就该着急了”。(对王法官的敬业精神表示高度赞扬!)

在路上我们又聊到了执行效率问题,我说现在有一部分执行法官办案效率不高,可能跟案件数量太多有关系,王法官:“每个法官的案件都不少,但办案效率高低主要跟态度有关,事情再多,只要安排得当,分清主次,做不完的工作可以加班,就跟我一样,上周六也是趁着周末时间跟当事人一起去看房,只要心思在工作上,肯定能提高效率”。我深以为然,心想,如果每个执行法官都跟这个王法官一样,那么咱们各级法院就不用隔三差五的搞“突击执行活动”了,所谓“功在平时”正是如此,平时提高办案效率,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的陈年旧案大量积压,当事人满意了,法官压力也小了,何乐而不为呢?(再给如此敬业的法官点个赞!愿机关干部中多些李达康,少些孙连成!)

(PS:时间都是一样的,积极去做和消极去做效果完全不同,快乐主动工作和消极被动工作,自己选!By 王律师辉)

(五)执行款难领

       前段时间同事周雅楠律师跟我说在郑州中院领取执行款时遇到了问题,希望我跟法官沟通一下,于是我便与承办法官通了电话,在与法官沟通过之后才发现确实存在严重的问题。我们作为案件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手持委托人出具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原件、收据、银行账户,却仍被告知不能领取执行款,只能要求当事人本人领取,我们提供当事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也不行,并且相关工作人员也未出示任何法律依据,了解到详细情况之后,我们认为这是严重侵害律师代理权的表现,于是我们便通过发表新浪微博@豫法阳光(省高院官方微博) @郑州中院(郑州中院官方微博)把该问题进行了反映,希望通过正规途径解决。

       一天之后我们从微博上得到了郑州中院的正式回应,表示会积极处理上述问题,当然最终的结果是该问题顺利解决,执行法官没有再坚持让当事人亲自过来领取执行款项。

其实,这本是一件我们在执业时经常遇到的小事,但有时我们却不能听之任之,有些坏习惯都是被一点点养出来的,为了广大同行能有良好的执业环境,所以以后再有此种类似情况我们还会据理力争!

      (PS:往往部分法官或法院会通过内部规定去修改法律规定,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职业风险,但是往往这种行为会加重律师或当事人的风险或诉累!By 王律师辉)

(六)制度创造

      执业以来遇到过很多让人不能理解的事情,下面就是奇葩之一。

  最近去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领判决书,书记员告知我先去省高院缴纳公告费,然后再过来领判决书。我问为什么,书记员说这个案件被告缺席,判决要公告送达。我说可以啊,我先领了判决书,签了送达回证,你们给我开票,我去缴公告费就好了,结果书记员坚决不同意,说必须先缴纳公告费,拿着缴费票据回来才能领取判决书。

  究其原因,竟然说有原告当事人领完判决书后不去发公告,导致法院无法结案,有法官、书记员为结案垫钱缴纳公告费。听到这个原因之后我就火了,当时就找到案件承办法官(庭长)说:“领取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不缴纳公告费,那么他自己承担判决不生效和无法执行的法律后果,但法院不能采取此种手段来强制当事人先缴公告费才能领取判决书。还有高新区法院为方便自己结案,创造这样一个制度,真的合适吗?

  在理论了将近半个小时后该法官说:“这样吧,判决书你先拿走吧,但是一定要尽快缴公告费啊,要不我们没办法结案”。随后我就签了送达回证把判决书领走了,一天之后安排当事人到法院缴纳了公告费。(鉴于上述情况,其实原本是想拖几天再去交呢,后来还是作罢了)

  现在想来这种情况让人啼笑皆非,一些没有诚信的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给法院造成的这样的印象,法官反过来创造了这样的制度来限制当事人和代理人,可见诚信缺失多么可怕,在此呼吁广大当事人和律师,为人处世,诚信是金! 

(PS:听说阳仔生气了,我很开心,之前我以为我脾气不好,现在终于可以推卸责任了,阳仔这么好的脾气都会生气,看来有些法院的部分工作人员实在太过分了!BY 王律师辉)

(七)进钱易出钱难


最近好多案件都已进入执行程序,跟执行法官沟通的多一些,期间有些情况觉得可以拿出来探讨一下。举个小小的栗子大家品尝一下) 

一个案件在经过了长达一年的执行后,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终于达成了和解,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数百万执行款,但此时法官提出要求,必须将款项打入法院账户其实当时我内心是拒绝的),因为了解法院的办事效率,特别是牵涉到款项的领取和退费等财务问题,但法官坚持,被执行人最终把款项打入了法院账户。

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经过多次催要,该笔款项还是在法院账上停留了一个月之久才被申请人领走(当然中间法院换帅,财务冻结也是原因之一)。因为前期审判阶段查封了被申请人的两块土地,所以被申请人在款项到达法院后就要求解封土地,

法院的说法是申请人必须把款项领走之后才能解封(法官同志,你知道我们有多希望赶紧把执行款领走吗???),我们领款的时候就是各种原因无法领取(再举个小栗子大家品尝:院长不在,庭长不在,局长不在,财务不在,反正能不在的都不在就对了),所以当时被申请人也是抓耳挠腮的,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一个劲的后悔说当时不应该把钱打到法院账上。

不过好在最终在一个月之后,在法院的积极配合下我的当事人把钱领走了,被申请人土地也进行了解封。之后我就在考虑一个问题,法院是否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必须把执行款项打入法院账户,双方和解,申请撤案,尽快解封不是更快更好?(栗子举完了,请大家品后深思)

(PS:路边的小店都已经网络支付了,法院您就长点心吧,司法为民,尽快实现缴费退费网络化!BY:王律师辉)

(八)终本结案

        还是个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前几天听同事仵蛟龙律师说金水法院有个执行案件,他去跟法官沟通提供执行线索的时候才发现案件被“终本”了(”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本执行案件即告结案,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当时他也是一头雾水,因为他并未收到法院任何的法律文书。

其实我又何尝没遇到过此种情况呢,最近执行案件力度确实很大,我在跟执行法官聊天时听说他们搞执行风暴,要在一周之内完结100个案件,其实这本是好事,但却有点不切实际(不是对法院没有信心,而是一周结案100起确实太多,有点放卫星的意思),一方面活动期间法官确实会加大执行力度,另一方面,在完不成任务时就会出现大量“终行”现象,因为这也算暂时结案嘛,负责任的法官会通知当事人一声,过来写的申请,先“终本”,等到有线索了再恢复执行,更有一些法官直接“终本”,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再过去找法官沟通时就会出现最开始的那种情况。

作为法律人,我们都生活在这个法律共同体之中,我们了解法官工作的辛苦,但希望更多的法官能够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不要等到“执行风暴”时再临时抱佛脚!

(九)投诉者能

      我有个执行案件,2014年就立案了,在审判阶段也查封了被告的四套房产,但是至今仍未执行完毕,最近终于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我把原因简单跟大家分享一下。

  执行立案之初我便积极与法官沟通执行事宜,并且于2014年12月向法官提交了评估拍卖申请,但后来执行法官告诉我有个案外人一直在投诉、信访,导致执行案件无法推进,后来我了解到,那个人投诉的原因是我的被执行人跟她的被执行人是同一人,但是我有保全在前,她害怕我的案件顺利执行后,房屋的剩余价值不能完全弥补她的损失,于是这个投诉人便开始了在基层法院、中院和省高院的投诉之路,从审判法官到执行法官投诉了个遍,导致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把我的案件往前推进(心想“她咋恁能类?”,靠胡搅蛮缠导致一个案件的正常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在了解到了症结所在,我与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又与投诉人进行了数次协商,目前案件已步入正轨。

  事情虽然解决了,但是这反映了一个社会现象,有人“胡搅蛮缠”的投诉,就可以把原本可以执行的案件停止两年之久吗?显然这是不合适的,但这种情况在法院审判以及执行中屡见不鲜,曾经有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法院吵嚷:“如果你们判我离婚了,我就在法院喝农药”,结果很明显,法官对另外一方当事人说“这个情况你也看到了,我们没法判决你们离婚”。

  上述两个小案例只是希望法院作为居中裁决的机关,一定要坚持自己的原则,不能因为一些所谓的特殊原因突破底线,法律才是我们共同的权利来源!

(十)“孙连成”


     还是老生长谈的执行问题。上次在金水法院找执行法官,我数了数一共有六个当事人在旁等候,法官一一向大家说了句“我这会要出去办事,你们周二上午九点钟在接待室等我”,就把几个当事人打发走了。周二上午大家如约而至,我到的时候已经有几个人在苦苦等待了,等了一会儿还是没人下来,于是我就出示了证件进到了法官办公室,询问了书记员才知道,某法官今天根本就没有来法院,但是他却口口声声的约大家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等他,这种现象在目前的执行案件中特别普遍,我们不知道有些法官是怎么想的,可能他觉得把当事人打发走就好了,突然想到了《人民的名义》中的光明区长“孙连成”,他心怀宇宙,无欲无求,你奈他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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