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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8分钟的庭审直播,确是一场不好的“法治公开课”!

 贾律师 2018-11-19


昨天,法律圈最火的新闻,莫过于吉林省辽源中院审判自己本院前法官,原民三庭庭长王成忠(不过好像至今并未免职也未终审定罪,称呼前法官、原庭长不太严谨哈)民事枉法裁判案的二审开庭插曲了。


在吉林法院庭审直播网全程直播的庭审中,被告人王成忠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了要求三名合议庭成员、及该院审委员会成员全部回避的请求,遭到了审判长不准复议的当庭驳回,热火和震惊了法律圈。(相关完整的一审庭审视频及二审庭审视频本号今天第二条文章推送



本号曾经写过《被告席上的法官:按此追责,三年内所有法官都将成为被告》、《六十万、六百万、或是其他,法官你都难逃一劫!》、《如果是诉讼欺诈,让民事法官担罪,是否太重?(附王成忠枉法裁判一审判决书))》三篇文章关注本案,不可谓不了解案情。


相信全国很多法官及法律人也在关注本案,因为该案的背后,涉及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普遍运用的证据采信规则、遭遇当事人诉讼欺诈及法官办案常见内部运作等等诸多问题,很具有普遍性,而案件的结果,很具有现实参考价值。


就是这样一起法律圈关注度很高的案件,二审也请了北京大律辩护的案件,二审庭审采取网上现场直播的案件,没成想,出现了低级法律问题争议,酿成被告人要退庭抗议、公诉人及辩护人齐声建议休庭后,审判长仓促休庭的草草收场。事后,还删除了直播网的视频录像,估计,以后这个案件不会再直播了。



本案庭审中涉及的合议庭回避制度、法官建议被告人更换律师等问题,并不是什么复杂法律问题,已有很多法律人撰文评述了,本文就不详解了。简而言之,被告人当庭提出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应由本院院长决定,而不应由审判长当庭决定且不准复议。这是基本的刑诉法基本规则,很是明确而且初级。


48分钟的庭审,有法律人概括了如下总体观感:抛开王成忠有罪与否,本次庭审涉嫌五大程序错误,一是没有庭前告知被告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二是剥夺了被告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三是剥夺了被告人对法院回避决定复议的权利;四是审判长自行裁决了审判人员、审委会成员是否回避的被告人申请;五是干预被告人委托具体律师的权利。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条法律名言是很多法院大门口的标语。司法审判,即使裁判结果合理合法,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但裁判过程判不能公正正义,也是违法且不会得到认可的。


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这是设立三大诉讼法的意义所在,也是最高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排除非法证据、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目的所在,也是提高屡受质疑的司法公信力的不二选择。


司法的公信力关键在于消除对司法人员的“合理怀疑”,而回避制度就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及公众怀疑司法人员暗箱操作、提高裁判结果公信力的立法规制。为此,刑诉法专门规定了案件指定管辖、司法人员应当回避制度的法定条件,赋予了被告人申请的权利和复议的权利。


在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中,我们看到了:本是同事之间的刑二庭庭长审判原民三庭庭长的局面,合议庭的其他两名成员、书记员、法警,原来应该称呼被告人为本院领导的局面,自己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判决本院原法官的局面,以及案件中指控王成忠犯罪的证人还是目前审判法院的院领导及同事的局面等等......


如此原来关系密切、利害关系复杂的局面,民众是否有理由怀疑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审理?被告人心里是否确信能够受到公正审判?这不是违背了诉讼法设计指定管辖、回避制度基本法理根基吗?



正是在这种诸多利害关系饱受质疑的背景下,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二审庭审在原工作单位如期开庭,如期出现了被告人王成忠及辩护人极力要求管辖移送、合议庭成员回避、合议庭之上的审委会成员回避等问题。庭审视频中,审判长极力排除异议推进庭审,这是有目共睹的,且不顾刑诉法基本而并不复杂的回避程度硬性规定,最终导致了被告人“不用开庭审理了,我准备牢底坐穿”的激情罢庭事件。


是不是更加重了本案之前法律人、民众的“合理怀疑”程度?


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针对如何妥善审理热点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曾经提到,“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在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等社会关注案件中,加强以案释法,既体现法律尺度,又体现司法温度,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让热点案件审判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近些年,于欢“辱母杀人”案、天津气枪老太案、劝阻吸烟猝死案案,包括刚刚公布的河南“兰花野草”案等等,众多二审法院都能及时关注社会民众接受程度,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实现了“法治公开课”的普法社会价值。


但是,抛开王成忠是否够罪不谈,在这件审判原来端坐在审判台上的“法院自己人”案件中,辽源法院这48分钟的庭审直播,确是一场不好的“法治公开课”!


不管是水平不够,还是故意而为,都是影响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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