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分析,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驾驶人费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遇到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未减速让行是导致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费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据马鞍山交警付碧野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警方还依法对费某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元,记3分。
据悉,如果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履行法定的职责离开现场,不是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