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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负伤是否可以获得

 THY7655 2018-11-19

作者︱王素莹

来源︱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要

刘某系猪肉摊床的经营者,该摊床于2016年9月29日被注销。2015年4月15日,于某到猪肉摊床从事拉运生猪肉的司机工作,每月工资为4000元。2016年5月10日,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某(王某系于某之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于某与猪肉摊床自2015年4月1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猪肉摊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猪肉摊床与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猪肉摊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亡”。王某申请工亡赔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猪肉摊床被注销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另查明,猪肉摊床未为于某办理工伤保险。2016年盘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79元。刘某应支付王某丧葬补助金21,474.00元(3579元×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69,600.00元(4000元×30%×1年×12个月÷2人+4000元×30%×13年×12个月÷3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2,520.00元(31,126.00元×20倍),共计713,59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于某与猪肉摊床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亡,且猪肉摊床未为于某办理工伤保险,故猪肉摊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王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刘某系猪肉摊床的经营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猪肉摊床被注销,故刘某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付王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判决:刘某给付王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713,594.00元。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刘某提供一份民事判决书,刘某认为该判决中已经明确郝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64220.25元。经质证,王某对该份判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王某在已获得人身损失赔偿的同时,可否再兼得本案的工亡保险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既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法律无禁止性规定二者不能兼得,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的请求,均应获得支持。王某作为原告在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对郝某在内的侵权人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在该案中郝某作为责任人,对车上人员于某基于侵权责任进行了赔偿。而本案中,王某是基于受害人于某与猪肉摊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于某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王某向猪肉摊床的经营者刘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两个案件系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提起的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亡事故的,工亡劳动者的近亲属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权请求第三人给予民事赔偿,但侵权责任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本案例中,于某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因猪肉摊未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作为个体经商户的经营者刘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与于某的母亲王某请求法院判决基于侵权责任进行了赔偿并不冲突,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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