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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之财税处理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18-11-19
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建造房屋、构筑物、安装机器设备的物资生产门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注建筑业门类为E,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



一、税务处理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5月1日起,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销售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以该销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二)简易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税。甲供工程者,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三)发票管理。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预收款的处理。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税〔2017〕58号第二条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

纳税人在收到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分别按2%、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

建筑业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核算。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同时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



三、案例分析

某市甲建筑工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在机构所在地发生(除特别注明者外)经营业务及会计分录(单位:万元)如下: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乙公司畅通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 0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 000万元。款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 000

贷:工程结算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00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丙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 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为1030万元。

应缴增值税=1030÷(1+3%)×3%=30(万元)

借:应收账款——丙公司 1 030

贷:工程结算 1 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

3.承接丁公司土豪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 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为2060万元,土豪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日期2014年6月30日。

应缴增值税=2 060÷(1+3%)×3%=60(万元)

借:应收帐款——丁公司 2 060

贷:工程结算 2 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

4.购进工程物资1 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6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

借: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1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贷:银行存款 1 360

借:在建工程——职工宿舍 116

贷:工程物资——专用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

5.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0万元。

借:机械作业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

贷:银行存款 580

6.将畅通建筑工程分包给戊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0万元。

借:工程施工——畅达工程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

贷:银行存款 220

7.购买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6万元。

借:固定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

贷:银行存款 116

8.承包己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己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为3 090万元。

应缴增值税=3 090÷(1+3%)×3%=90(万元)

借:应收帐款——己公司 3 090

贷:工程结算 3 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

9.从己公司取得工程质量优质奖220万元。

应缴增值税=220÷(1+10%)×10%=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

营业外收入 200

10.采购工程物资发生交通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

工程物资 90

贷:银行存款 100

11.2018年6月跨省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103万元,没有分包业务。6月12日向当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款3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贷:银行存款 3

12.计算缴纳本月应纳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 000+20)-(160+80+20+16+10)+10=1 020-286+16=750(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增值税=30+60+90=180(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750+180-3=927(万元)。

计提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2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927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927

贷:银行存款 927

——网络整理黄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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