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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自由社会的“私权神圣”宗旨?

 力天度心 2018-11-20

​​​首先要了解私权神圣包涵的三层基本意义:

(1)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为己任,即私权本位;(2)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非依法律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3)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的重点。

“私权本位”:

或曰权利本位,即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法律设计、法律施行和法律教育均以权利为线索和中心。

“权利不受侵犯”:

要为市民社会的主体充分地创设权利,为其享有权利提供最大限度的可能性,更要为这些已创设的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以任何方式侵犯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更不允许对权利的非法限制与剥夺。

“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

调整市民社会的两大社会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此创设了各种性质、各种形态、各种功能的私权,在这些林林总总的权利中,以人格利益为宗旨的人格权和以财产利益为宗旨的所有权是全部私权的基础和核心,其他权利皆缘此而生,人格尊严和所有权神圣是对人类文明贡献最大的两大价值观念。

古代中国有发达的财产、契约制度,即存在“实在”权利从西周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到历朝历代有关动产和不动产的制度,是古代中国有着发达财产制度的具体表现。从《诗经》中的“氓之蚩蚩,抱布贸丝” 以及《周礼》中的“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买卖以质剂” ,到历朝历代有关通过各种文契进行交易和设定实在财产权属的制度,则是古代中国契约制度存在的体现。

史实告诉我们,古代中国同西方社会一样有着发达的财产、契约等私权制度。否则,古代中国法就不会有对盗窃的刑法制裁,也不会有对土地归属、使用等制度规范。古代中国确定财产归属之意识的实在体现就是财产、契约制度。基于上述理由,如果泛泛地说“中国文化里也没有明确的‘权利’观念”, 就是不确切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古代中国缺失的是“观念权利”,确切地说,中国传统文化里没有包含如同西方文化初始就多少蕴含着的“平等”、“自由”等真正权利意蕴的权利制度或观念,这样的权利概括为“观念权利”。

那么,现代社会怎样理解“私权神圣”呢?有人比喻:在上公共厕所时非常“随便”和邋遢,缺乏所谓的“公德”心,但是显然无论谁,在自家的洗手间里肯定是认真讲究卫生的。一个人之所以真心对待和本能地爱护某个什么,一定是因为他与这个东西有某种亲缘关联、或者是他在为这个东西有所投入、或者干脆他即是这个东西的主人。所以,公德沦丧的真相正是被统治的每个个体都知晓:事实上自己未被赋予对这个社会的参谋权和影响力,无论好一点坏一点,跟自身的关系不会直接性地显现。对私权的尊重,才是文明的起点。

普及和启蒙在特殊社会是非常艰难的,往往需要像传授儿童识字一样从一笔一划开始。

​                                                                                                 ~力天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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