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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时间和资料信息管理及不得扣除的“9种情形”

 刘刘4615 2018-11-20
人人企业 2018-11-18 21:51:14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时间和资料信息管理及不得扣除的“9种情形”——

一、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资料信息管理——

1、税务机关对专项附加扣除资料信息的管理

(1)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时间和资料信息管理及不得扣除的“9种情形”


(2)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第三方信息,对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开展事后抽查和风险管理。

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被税务机关核查发现有虚假申报专项附加扣除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改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被核查有虚假申报专项附加扣除行为的,计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核查发现有虚假申报专项附加扣除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资料信息的管理(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1)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3)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纳税人选择预扣预缴时扣除的,需要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选择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的,需要将相关信息提交税务机关。

(4)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信息变化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目,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6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告。

(5)纳税人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时间和资料信息管理及不得扣除的“9种情形”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时间和资料信息管理及不得扣除的“9种情形”




3、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留存备查的要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支出凭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在5年内留存备查;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填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在5年内留存备查。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支出凭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继续学历教育的直接费用支出凭证,继续教育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实际发生的大病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

(三)首套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四)住房租赁合同;

(五)采取分摊方式的,被赡养人书面确认的分摊协议;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其他凭据、证件。



二、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9种”情形——

情况一: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不到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情况二:纳税人的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况三:纳税人当期的收入未达5000元免征额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从综合所得中扣除。

情况四: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况五: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专项支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不得扣除。

情况六: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未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情况七: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每年3600元继续教育的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情况八: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但已超出学历教育期间的,每年4800元继续教育的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情况九:纳税人的子女已超出学历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期间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管理——

1、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条: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2、仅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安排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四条“”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外的其他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享受,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取得医疗收费票据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3、仅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安排。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五条:纳税人仅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由纳税人在取得所得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4、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安排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五条:纳税人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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