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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内涵、分类及边界初析

 当以读书通世事 2018-11-20

“法治”内涵、分类及边界初析

法治与法制是不同的,前者侧重理念引导,后者重在具体制度安排。就法制而言,多年前国家就已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位阶分明的宪法与部门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一种治理工具,法律的工具主义色彩还是比较浓厚的。不少人认为守法就是严苛依法条办事,不徇私情,这里法律就是一种工具色彩浓厚的治理手段。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对执法者而言,就是如此;对百姓而言,也觉得理当如此。

至于执法法律依据是否适应当下发展需求,大多数普通执法者一来不知道,二来也是没赋予其清晰的职责。而,如果一部法或法中某几项条款,在新形势下已阻碍了生产力发展、对群众的切身权益造成伤害,执法力量就可能背上骂名,甚至与百姓发生冲突,恶化干群关系,严重弱化党和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有法条,只是法制,而非法治。法治,要对“恶法”、对不妥当乃至“恶”的执法力量采取优化举措,比如通过“立改废”灭“恶法”、立“善法”,通过强化对执法力量的培训、监督和督导乃至必要的党政纪律处分,及时纠偏、及时处理“害群之马”,提高执法水平,等等。

法治重点强调的是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关于这一点,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老先生在《法律:制度.方法.理念》一文中有简单明了的说法:“法律是要靠人去执行的,当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安排时,由于执行的人缺乏正确的法治观念,好的制度也能变坏;当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安排时,由于执行人有正确的法律意识,仍然可以按法治原则来处理好事务。”法虽非万能,不能调节所有关系,但在可涉及范围内,有无法治理念却有天壤之别。

至此,我们至少可以捋清法治的三重含义:

一、建立较为完备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一国“法治”的基础,有了这个,通过实践检验成效,就会不断汲取时代养分,推动“法制”进化为“法治”。

二、明白法律是治国理政的一种制度安排,并非全部。法律之外还有经济、行政、道德、“民间法”等各种手段,这些都要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局。

三、法治是一种理念,法治水平的高低与群众满意度正相关。法治核心是民主与自由,也就是说法治理念要捍卫群众民主和自由,为群众主持公道正义的,并非“法家”之严刑峻法。当然法治这种体现法律专业化水平的理念,其在指导立法、执法、司法等工作时,并非什么最好就灌输什么、个别群众喜欢什么就怎么执法,是要讲究法治意识与专业化、讲究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匹配度的。

这第三点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

不仅如此,法治也是有分类的,按照江平教授的观点,对接世界,可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要理解这种分类,我们首先得搞清楚国家与社会这两个常挂在嘴边的基本概念。

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当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显然,恩格斯告诉我们,国家与社会是不同的存在,社会是基础,国家则凌驾于社会之上,缓和社会冲突与矛盾,维持一个不至于一块儿完蛋的“秩序”。处理好国家、社会二者的关系,至关重要。

因为,国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社会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前者发挥政治作用主要靠强制,后者发挥主要的经济作用靠社会成员的主观能动性,有时候双方的意志会发生冲突。

“想以国家的力量全面干预社会生活,甚至想靠国家的组织力量、强制力量粗暴地代替社会的自治力量,结果证明是失败的。我国大跃进时期在农村试图以公共食堂代替家庭饮食生活就是最明显的例证。”

这决定了法这个统治阶级意志、立法者意志和社会规律的统一体,不仅要体现国家强制,还要体现社会自治。国家组织经济靠计划,社会组织经济靠市场,这使得公法与私法有了明显的分野,“总的说来,计划经济属公法领域和公法手段;市场则属私法领域和私法手段。”“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就意味着从公法优先到私法优先。当然,私法优先只能就市场而言,不能任意扩大。”

法治之公法、私法的分类至此就大致清晰了,更难能可贵的是,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大政策下,市场经济中私法优先的原则也基本确立了下来。这使得法治大旗下公、私法的“边界”更加泾渭分明。我国《民法典》能够编纂出来,除了法律学人一代代的努力外,也许也得益于这种概念的日益清晰吧。

当然,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就业促进法、国有企业法等事关社会全体成员基本权益保障和公平正义的法也不能或缺。因为社会是基础力量,是繁荣经济、治国理政的根基所在,社会安定团结,才能经济繁荣昌盛、国家长治久安。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理念,就是要与时俱进,根据时代需求与发展趋势,在宪法蓝图下,不断优化生产关系的调整范围,合理界定公法、私法的边界,厚植社会法的群众根基,逐步提高立法、执法和司法质量,实现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完结)

参考:江平《私权的呐喊》江平自选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年12月第1版;百科

后记:研究经济社会问题,终究是无法脱离“法治”的。最近整理图书,发现多年前买到的《私权的呐喊》,还未开卷,实在感到汗颜。为了缓解这种惭愧感,就把它仓促纳入了本年度末的读书计划。客观讲,若非自己有点法学底子,对经济社会也有些研究,还真很难体味到老先生法律经济研究的艰深与历史感。法律经济研究的书之前上学去法大游玩时倒也买过一本,不过却也被搁置了。这本书也许会开启我对法律经济综合分析的兴致吧。不管那么多了,先写篇读后感再说。研究,无论是从事研究工作,还是不从事研究工作,总也研究不完的,关键是习得思路方法,推而广之,能够用于解决现实问题。希望这篇关于“法治”的读后感,可以有益于这场寻找“钓鱼竿”的业余读书之旅。最后,欢迎对法律和经济感兴趣的朋友,相互探讨,不吝赐教,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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