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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业务丨金融“三合一”审判的理念、方法和路径

 法律止难争 2018-11-20

作者:黄 鑫    顾天翔

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22期


2018年3月28日,中央深改委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上海金融法院呼之欲出,这标志着我国金融审判体系日臻完善但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的金融审判,更准确地说金融商事审判,还存在着一些与新时代不相适应的地方。例如,限于民商事审理理念的约束,部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尚难有机统一;限于金融商事受案范围,金融风险防控的联动机制、应急机制尚待完善;限于金融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分散处理的模式,部分金融交叉类案件的处理尚有不足。这都需要我们立足金融审判的长远发展目标,从符合金融审判规律着手,积极探索,一一破解,2017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建立金融商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即由金融审判庭统一审理金融商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实践表明,这项工作有足够的探索空间和发展余地。


一、金融“三合一”审判机制提出的背景


1.金融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要求有与之匹配的司法保障新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国家对金融在经济社会中地位的认识以及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都史无前例。相应地.金融监管理念、监管措施监管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深入人心。司法如何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形成与金融工作地位和金融监管形势相匹配的保障新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金融“三合一”审判试图从整合金融商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资源着手,服务金融业健康发展。


2.金融产品与交易的日益复杂,要求有与之匹配的专业审判新能力。随着各类金融衍生品、新型担保以及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交易新产品、新模式不断涌现,金融审判面临着巨大挑战。在既有的金融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分散审理的模式下相关业务庭法官在面对这些复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交易时,很难准确地判断其交易实质,明确其法律责任金融“三合一”审判试图解决这一痛点,着力培养具有金融知识背景和刑事、商事、行政综合审判能力的金融审判法官,实现金融审判领域的穿透式审查,防控金融风险。


3.金融案件的跨领域发展趋势,要求有与之匹配的综合处置新理念。近年来,随着金融案件跨领域发展,刑事、商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特别是金融刑事和金融商事交叉案件越来越多,审判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协同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局限于目前金融商事审判的范围,金融庭在横向联系上具有天然不足。同时,在现有的模式下,基于不同审判理念,一些商事案件被轻易移送,对另一些刑事犯罪又拿捏不准,不能有效惩治。金融“三合一”审判,目的在于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力,努力形成综合处置的合力。


4.金融审判的自身改革发展,要求有与之匹配的金融审判新模式。回顾我国金融审判的历史,2008年上海浦东法院率先在全国成立金融审判庭,随后全国不少法院均设立了金融审判庭或金融审判合议庭以及与之匹配的金融商事审判体系,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则是又一次里程碑式的事件。然而,在司法改革和金融改革的双重背景下,既有的金融审判如何克服目前的不足,建立更加符合金融审判规律的模式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应当说,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成功经验,为金融“三合一”审判提供了必要的借鉴。


二、金融“三合一”审判的基本理念


(一)金融审判理念


正确的审判理念,是金融“三合一”审判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重要基础,也是克服目前金融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分散、分部门审理相应不足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刑事、商事和行政审判都有各自差异较大的审判理念,刑事奉行谦抑原则、罪刑法定等原则;商事奉行意思自治、风险自负等原则;行政奉行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等原则。有的理念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需要调和与统一。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金融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分散审理的弊端,必须确立整体的金融审判理念。



所谓审判理念,是指法官在适用国家法律制裁违规、惩治犯罪、裁断是非的司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而金融审判理念,就是综合运用刑事、商事和行政手段,以实现金融审判的整体标为价值导向的审判理念。从当前来看,就是以审判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基本的金融审判理念。在这一金融审判理念引领下,通过金融“三合一”审判机制,统领和协调商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处理,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二)金融审判理念下需要处理好的四对关系


1.尊重交易规则与保护金融消费者。金融交易是典型的商事交易,商事交易主体通常被预设为具有理性判断力和一定风险承受力的商人,因此在金融审判中,通常以“尊重交易规则”为重要原则,不轻易否定金融交易合同的效力,以避免产生连锁反应,影响交易预期。但在金融审判理念下,特别是随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兴起,作为普通自然人,在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事实上与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不平等,需要予以一定的特别保护,以防止利益失衡。


2.惩治金融犯罪与保持刑事谦抑性。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是刑法的基本任务,也是贯穿于金融刑事审判的基本理念,特别在当前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整体要求下,金融刑事审判更应当承担起惩治金融违法犯罪的应有责任。同时,刑事司法讲究谦抑性,即司法机关以及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保持足够的谨慎、自制和谦逊。具体在金融审判领域体现为,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金融领域的违法行为准确定性、不枉不纵,不把正常的金融商事纠纷归入金融犯罪行为,为金融创新预留合理空间。


3.支持依法行政与规制违法行政。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纠正,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功能。当前,在防控金融风险的大局下,金融穿透式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超常规处罚力度也不断加强,但金融行政监管部门碍于调查、监管手段的局限性,常常对一些较明显的金融违法行为束手无策。为此,在金融审判理念的指导下,有必要加强对金融行政监管部门监管、处罚等行为的支持力度,为创造良好的金融监管氛围奠定必要的法治基础。当然,对于金融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要敢于亮剑,引导其回归正确的方向和渠道,避免矫枉过正。



4.先刑后商、以刑统商与综合效能、诉讼经济。金融商事与金融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处置,是金融“三合一”审判机制的核心内容。一方面,要坚持先刑后商、以刑统商的基本理念。在刑事和商事诉讼共同指向同一个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时,通常应先处置金融刑事诉讼;商事案件的处理理念和结果要统一在刑事案件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冲突,保持一致性,在结果上互相促进。另一方面,要倡导综合效能、诉讼经济的理念。金融“三合一”审判模式下,不是三种程序的简单叠加,是在保持各自程序独立性的基础上,依托既有的刑民、行民制度,能够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努力体现协调处理、一并处置的综合效能。


三、金融“三合一”审判的主要方法


1.集约受理,多庭审理并立到一庭独审。整合既有的金融审判资源,由原先金融庭审理金融商事案件、行政庭审理金融行政案件、刑庭审理金融刑事案件,转变为由金融庭统一负责审理金融商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考虑到部分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复杂性,过渡期内可由金融庭审理金融商事案件、特定类型的金融行政案件和金融刑事案件,其他案件由金融庭协同相关业务庭进行审理,发挥统分结合的审判集约效应。


2.交叉审判,打造复合型金融审判力量。在金融庭成立专门的金融“三合一”审判团队,配备具有金融商事、刑事和行政审判经验的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发挥专门人才审理专门案件的效果。同时,由具有刑事、商事和行政不同背景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或具有刑事、商事、行政复合背景的法官交叉审理各类金融案件,促进三种审判思维对案件的多角度思考。加强金融庭与刑庭、行政庭等部门的业务交流与人员轮岗,努力打造一支兼具金融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复合司法能力的优秀金融审判队伍。


3.合理衔接,发挥三合一审判的综合效能。注重商事案件与刑事移送、行政处理的合理衔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与商事争议一并审理程序的合理运用。制定相关文书送达、程序性事项的工作指南,通过制度化的程序性指引,合理衔接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处理,促进三种审判结果对金融秩序的共同维护、对金融规则的立体统一。



4.分流与多元化解,积极探索金融诉调(充分借助金融仲裁、金融行业协会的解纷资源在诉前化解纠纷)、金融快审(实现多数金融简易案件的快速审理)、金融“三合—”审判(围绕影响金融市场规则形成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金融立案和金融执行“五位一体”的金融审判新模式。


5.信息化助力,提升金融审判质效。积极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于金融“三合一”审判中,发挥科技助力审判的集成效应。探索运用远程审判和调解软件,方便路途较远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积极利用庭审语音转化等智能化辅助系统,提高庭审记录的准确性和庭审效率;积极利用高科技法庭,通过庭审直播等形式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倒逼金融审判质效。


6.专家陪审,营造“三合一”审判品牌效应。发挥金融专业审判优势,借助外部专家智力支持,制定专家名册,针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邀请金融行业专家和刑事商事、行政法等领域的权威学者陪审,进一步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程度,积极培育金融精品案例,引领金融业规范经营,通过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法治论坛等形式,努力营造金融“三合一”审判机制的品牌效应。


四、金融“三合一”审判的实践路径


(一)范围上:以金融市场要素为划分依据,逐步明晰金融“三合一”审判范围


1.金融市场要素的构成。通常来说,传统金融案件主要从金融交易主体(银行、证券、保险、准金融机构等)出发考虑金融案件的审理范围,而在金融“三合一”审判理念下,则需要对交易主体、交易工具、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易环境等整个金融市场要素进行综合考量,以划定金融“三合一”的审理范围。


2.金融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对金融商事案件审理范围的划定,实践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照金融交易主体为依据进行划分,即凡是由金融机构参与的金融交易所引发的纠纷均认定为金融商事纠纷;另一种按照金融交易行为的性质划分,即将凡是具有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性质的业务产生的纠纷认定为金融商事纠纷。第一种划分方式囊括了金融机构的金融交易行为,但是随着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金融机构的外延出现了某种意义上的概念模糊;第二种划分是从交易对象出发对金融纠纷进行的划定,但是这种划分方式并不周延。笔者认为,对于金融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以金融市场要素为划分标准,符合交易主体、交易工具、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中某一个金融要素的案件即可划入金融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3.金融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金融刑事案件系通过依法打击金融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应当说,刑法第四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第四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涉及金融市场的相关要素,故金融刑事案件的审判范围主要系针对上述两类罪名。


4.金融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金融行政审判的职能一方面在于规范金融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则是为其进行依法有效监管提供司法保障。金融“三合一”下的行政审判主要将针对“一行三会”行政处罚类案件,该类案件与其金融监管职能关系最为密切,也最为契合金融市场要素。而对于信息公开类案件,因其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政务公开职能,与金融市场要素并无直接关系,故目前并未将该类案件列入金融“三合一”审判范围。同时,与金融要素市场(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等)相关的案件,由于其涉及金融交易环境,与金融市场行为密切相关,因此,也应一并纳入金融行政审理范围。


(二)机制上:以协同化解为导向,拓展金融“三合一”审判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金融“三合一”审判的理念指引下,可以从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刑事和解与商事调解间协同处理等方面进一步拓宽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


1.行业调解。调解作为一种有第三方干预的帮助下谈判,调解的效果也在很大承担上取决于干预第三方的专业水准。在金融纠纷的处理中,基于成文法的滞后性,相当部分的规则供给来源于金融业本身的行业惯例,同时金融行业从业者也是最熟悉各种金融产品及工具、最具备金融背景知识的一类主体,由此,行业调解在金融纠纷处理中无疑能最大程度发挥专业性优势。但是,也有学者指出,金融行业协会的介入并不能避免金融消费纠纷中因当事双方实力悬殊而造成的公平性问题。笔者认为,对于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应当有一定的层次性。行业调解适合于高度专业化、金融创新类及其他实体法规则匮乏、有赖于行业惯例释法的金融纠纷,典型的如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信托类纠纷等,该类纠纷双方通常都具备较高的金融知识和技能,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于对于具体金融规则的认定和判断,该类案件最有利于发挥行业调解的专业性优势;对于涉及普通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纠纷,则更宜适用其他机制予以解决。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导,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白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政行为。有学者将行政调解的优势概括为:行政机关运用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解决纠纷的专业性,行政机关解决群体性复合型争议的综合性,以及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各种建议、指示和决定的权威性,应当说,在金融“三合一”审判下,行政调解是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中,“一行三会”作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部门,可以从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视角出发,弥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地位失衡,保障该类案件调解的公平性及权威性,提升纠纷处理效率;同时,通过行政调解的过程,也可将其金融监管思路延伸至作为准司法程序的金融ADR机制中,有助于衔接并协调行政监管和司法裁判的理念。


3.刑事和解与商事调解之间的协同处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因同一个金融交易产品或交易行为同时引发金融商事及金融刑事案件的情况,此时金融商事和刑事案件出现事实和法律上的相互交叉。在交叉类案件中,若能将刑事案件的和解亦纳入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形成集约化纠纷处理体系,将有效提升纠纷化解的效率。金融“三合一”审判下,各类金融案件统一在一个审判庭(团队)之下,这就完全祛除了不同审判庭之间的沟通协调成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同一位审判员或组成同一个合议庭来审理因同一个金融交易产品或行为而引发的金融商事和刑事案件,也可以由其统一处理商事案件中的调解工作和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工作,通过对金融商事及刑事案件的整体把握,形成金融商事调解与刑事和解之间的相互促进,探索跨领域的集约化纠纷化解机制。


(三)程序上:以类型化处理标准为指引,明确交叉类案件的程序协调与衔接


1.交叉类案件的处理原则。金融审判实践中,交叉类案件的程序冲突主要发生在金融商事和刑事案件之间,本质是传统刑民交叉案件下的程序冲突问题。理论上就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存有法律关系说、法律事实说、法律事实和诉讼法律关系说。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处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实质采取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形成了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处理方式。虽然上述规定对刑民交叉案件提出了一定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也形成了相应的处理原则,但是对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在具体案件中的理解,仍存分歧,因此对于具体金融纠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有必要建立类型化的处理标准,在程序衔接和协调上进行明确。


2.金融借款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该类案件的刑民交叉主要体现在,借款人在商事金融借款交易过程中,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待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未按约还款。此时,基于金融借款这一法律事实,形成了商事上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和刑事上行为人骗取贷款行为间的刑民交叉。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属于金融借款这一法律事实本身涉及刑事犯罪,符合同一个法律事实和同一个法律关系的标准,且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亦可能对借款合同及所附担保的效力认定产生影响,故宜将案件移送刑事处理。


3.伪卡交易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伪卡交易系犯罪嫌疑人伪造银行卡并盗取持卡人交易信息,以持卡人名义进行转账、消费等行为。持卡人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将发卡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盗刷款项;而发卡行则通常抗辩盗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类案件中,首先,刑事案件系指向犯罪嫌疑人制作伪卡、利用伪卡交易的行为,民事案件则指向银行的支付结算行为,两者严格意义上并非属于同一法律行为或事实;其次,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伪卡交易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比对系争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与持卡人及系争银行卡当时所处的状态,可以基本查明系争交易是否构成伪卡交易,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以伪卡交易行为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为前提,故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可以并行。



4.P2P网络借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P2P平台一旦脱离信息中介的定位,采取自设资金池、期限错配、自设担保等交易模式,则会使其游走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等刑事犯罪的边缘。该类交易下,P2P平台通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发布借款标的,由线上投资者进行购买,P2P平台进行兜底担保。一旦借款人最终无法按约还款,P2P平台的资金链发生断裂,即产生群体性纠纷。该类案件中,投资人与P2P平台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及P2P平台及相关实际控制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集资诈骗等罪名的刑事诉讼均指向P2P平台销售由借贷资产包所构成的理财产品这一法律事实,涉及该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符合同一个法律事实和同一个法律关系的标准故应当将案件先行移送刑事程序处理。


5.证券飞单业务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所谓证券飞单,是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对外以该证券公司的名义,推介、销售或提供不属于该证券公司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或服务费用。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飞单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投资者则以该工作人员系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向其提供金融产品为由,要求证券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述涉及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由证券投资这一法律事实引发,构成刑民交叉。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需要考虑到几个重要事实:首先,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个人的不法行为还是证券公司的单位意思表示?其次,如果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最后,投资者是否知晓该工作人员在进行飞单交易?双方之间有无通谋的意思表示?这些事实在民事案件中较难查明,需要通过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加以认定,故该类案件在程序上宜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刑事处理。


(四)组织上:以审判资源的整合和优化为重心,发挥金融“三合一”审判对金融审判质效的积极作用


1.有效配置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系指通过合理配置、结构优化,使组织人力资源达到“帕累托最优”,即从配置前状态到配置后状态的变化过程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理论上,人力资源有效配置理论包括同素异构、互补增值、竞争协作等。


同素异构原理系指同样数量的人如果采用不同的组织结构就可以得到不同的效果。基于该原理,金融“三合一”审判并非是将金融商事、刑事、行政审判资源进行简单的叠加,而是要将原处于不同庭审的审判资源进行汇聚和整合,形成新的化学反应。从经济学上说,金融商事、刑事、行政审判资源的整合,特别是在由同一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交叉类案件中,将原本由不同审判庭审理的案件集中在一个审判庭(团队),将大大降低金融审判的边际成本,形成经济学上的比较优势,进而提升审判效率。



互补增值原理指将各种有差异的群体通过个体间取长补短而形成整体优势,以实现组织的目标。金融“三合一”审判团队的法官和法官助理具有不同的学科背景和知识背景,又分别从事金融商事、刑事及行政审判,需要让这些分别具有金融商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学科背景和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和法官助理,彼此在审判知识审判思维、审判经验上形成优势互补,取长补知,在审判团队内部形成纵向间的细化分工、横向上的互补增值、整体上的良性循环,在充分提升整体审判效能的同时,也通过制度红利加强了对专家型、复合型金融审判队伍的培养。



竞争协作原理指在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优化时,要有竞争以激发组织成员的进取心,发挥其在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要强调协作,克服不必要的系统内耗,全面提高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后的综合效益。基于该理论,金融“三合一”审判既要注重团队内部的协作互补,形成合力,也要注重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考评机制应适当注重差异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团队成员整体工作效能。


2.发挥次要利益相关者组织动力

利益相关者理论起源于对传统股东至上理论的质疑,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逊根据相关者群体与企业联系的紧密性,将利益相关者分为首要的利益相关者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前者指若没有他们持续参与,企业不可能持续存在;后者指间接地影响企业的运作或者受到企业运作的间接影响,但对组织的生存没有根本性的作用。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源自于企业管理,但随着企业管理的理念在公共管理领域的渗入,利益相关者理论也被越来越多地引入政府或公共组织管理的实践之中。


基于上述理论,金融“三合一”审判在实践运行中,也存在着组织管理学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首先,团队负责人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可以被视作主要利益相关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团队的审判质效及运行状况;其次,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化服务的提供者等外部因素可被视作次要利益相关者,也在某种程度上间接影响团队审判质效。因此,应协调好各利益相关者与审判团队整体间的关系,积极调动次要利益相关者效能,发挥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的有效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借力信息化,不断优化审判资源,提升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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