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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省高院指令再审的刑事案件/虽有名证人改变侦查阶段证言仍未能改变原判/后又申诉至最高院未获支持...

 windhepu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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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案例

我们相信:每一个案件能打到最高院,都包含着不一般的内容,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结晶,所以我们怀着“追剧”的热忱,一路紧跟最高院的最新案例!


 案 例 摘 要 

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计划供应的粮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最高院驳回申诉人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提出的申诉。

案例来源:

《向佑生、朱春枝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8)最高法刑申430号


裁 判 要 点

1.虽然申诉人在申诉阶段提供了证言证明向佑生没有买卖粮卡,但证人改变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未提供合理理由。因此申诉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确实、充分,向佑生未参与收购粮卡事宜”的理由理由不能成立。


2.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申诉人是为了完成单位任务而收购粮票,申诉人提出“朱春枝是为了帮助向佑生完成单位任务而收购,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理由不能成立。


3.天门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时,申诉人均按照法定程序参加了诉讼,保证了正当的诉讼权利。申诉人提出“原审在送达起诉书笔录、宣判笔录、送达回证上伪造签名,向佑生未参与庭审,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主张再审,不能成立。


4.原天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万高炎涉嫌贪污、向佑生涉嫌贪污、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朱春枝涉嫌贪污共犯和伪造、倒卖计划票证,对三人立案侦查,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检察机关代替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问题。申诉人提出“本案侦查主体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 判 原 文

向佑生、朱春枝:

你们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一案,不服湖北省原天门县人民法院(87)天法刑一字第132号刑事判决、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汉江中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刑再申字第00008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确实、充分,向佑生未参与收购粮卡事宜,朱春枝是为了帮助向佑生完成单位任务而收购,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在送达起诉书笔录、宣判笔录、送达回证上伪造你们的签名,向佑生未参与庭审;侦查主体不合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们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计划供应的粮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你们申诉提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确实、充分,向佑生未参与收购粮卡事宜”的理由。经查,虽然原审没有查明你们分别向谁收购、收购多少的问题,但证人杨某某证实其帮忙在朱春枝提供的过期粮票上复盖章;证人魏某某、胡某某证实从向佑生手中共计购买23000公斤复盖章的粮票;证人朱某某证实帮助你们找万高炎卖了8万多斤复盖章的粮票,同案被告人万高炎的供述和相关书证证明万高炎经手从朱某某手中收购83057斤粮票,你们在侦查阶段亦有供述,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虽然你们在申诉阶段提供了杨某某、朱某某、魏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向佑生没有买卖粮卡,但上述证人改变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未提供合理理由,故不予采信。因此你们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你们申诉提出“朱春枝是为了帮助向佑生完成单位任务而收购,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理由。经查,你们提供的所谓蒋场粮管所的会议记录系姚某某对他人检举信的抄录内容,并非会议记录,亦没有相关要求回收粮票的具体内容;你们和万高炎及相关证人在侦查阶段均未提到单位要求职工回收粮票的内容,相反,时任蒋场粮站站长的姚某某证明单位对职工没有完成任务的规定,也没有要求职工去收票的规定;且你们将粮票卖给了黑流粮站,而非向佑生所在的蒋场粮站。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你们是为了完成单位任务而收购粮票,你们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你们申诉提出“原审在送达起诉书笔录、宣判笔录、送达回证上伪造签名,向佑生未参与庭审,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经查,在案痕迹鉴定意见证明1987年一审庭审笔录中“向右生”的签名确非本人所签,原审审理程序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正因如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指令天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天门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时,你们均按照法定程序参加了诉讼,保证了正当的诉讼权利。你们再次以该理由主张再审,不能成立。


你们申诉还提出“本案侦查主体违法”的理由。经查,原天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万高炎涉嫌贪污、向佑生涉嫌贪污、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朱春枝涉嫌贪污共犯和伪造、倒卖计划票证,对三人立案侦查,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检察机关代替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问题。你们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知 识 链 接 

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计划供应制度,以营利为目的,收买、贩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情节严重,指一贯倒卖、屡教不改的,倒卖数额或非法牟利数额较大的,组织倒卖集团或合伙大规模进行例卖的。


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对象是计划供应的各种票证。包括伪造的票证。(2)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3)客观上表现为情节严重的倒卖行为。


加度律师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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