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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投保就出车祸遭拒赔 “次日生效”能否成为挡箭牌?

 神州国土 2018-11-21

    □ 古孟冬

    在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的今天,给机动车上一份保险,为自己提供一份保障已经成为广大车主的共识。一般情况下,当日签订的保险合同,都约定合同生效时间从次日开始计算。但如果投保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理赔吗? 我们不妨看一下王先生的经历。

    2017年10月18日上午,刚提了新车的王先生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给车上保险。签合同时,他并没有太在意细节条款,交钱后便拿着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离开了。保单显示的收费确认时间为18日10时8分54秒,有效保单生成时间为18日10时9分23秒,打印时间为18日10时10分2秒。保险期间自2017年10月19日零时起至2018年10月18日24时止,签单保费合计7000余元。

    就在王先生驾驶着自己的爱车兴冲冲离开保险公司3小时后,就与李女士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告知投保单上显示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时间是从次日零时开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自己明明交了钱投了保却得不到赔偿,王先生实在无法接受,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两个车修理费5万元的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保单中虽载明合同自“次日零时生效”,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尽到明确说明或提示义务,故依法确认“次日零时生效”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王先生维修汽车和摩托车5万元费用的保险责任。

    说法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险法》第十一条也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还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保险公司接受了王先生的保险费,并且保单也已经生成、打印,就表明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退一步讲,即使保险公司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合同不成立,但根据举重明轻、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收取了王先生保险费,也就应当承担其5万元修理费的保险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可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或约定生效的内容,虽辩称已明确告知了王先生,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约定的“次日零时生效”保险生效时间,排除了王先生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的权利,故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承担王先生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依惯例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不仅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而且还排除了保险公司在交纳保费到格式条款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还是要多留心,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上的条款,弄明白投保的时间、赔偿处理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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