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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非身体直接接触构成猥亵的裁判规则

 天助我顺 2018-11-22

来源:法信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案例,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为帮助法律学习和理解,法信干货小哥整理了网络环境下非身体直接接触可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典型案例、司法观点以及法律依据。

指导案例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以威胁、恐吓方式要求拍摄裸体照片等行为的,构成猥亵儿童罪——骆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

来源: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案例(检例第43号)

【指导意义】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检察机关办理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案件,要及时固定电子数据,证明行为人出于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的事实。要准确把握猥亵儿童罪的本质特征,全面收集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通过网络不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与直接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相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


法信 · 裁判规则


1.通过网络方式强迫未成年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的,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张成龙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追求性刺激和性满足,通过网络QQ聊天等方式,在异地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未成年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要求被害人将相关淫秽照片传送给其观赏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5)南市刑一终字第93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3辑(总第109辑)

2.用视频裸聊方式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乔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了满足自身性欲,采用欺骗手段通过网络视频引诱女童进行裸聊,对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这种非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属于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多名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2日(第3版)

3.以欺骗的方式诱骗儿童裸聊的,可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招收童星考核身材为由,通过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行为人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2日(第3版)

法信 · 司法观点


1.猥亵儿童罪中猥亵行为不强调身体直接接触

关于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

(1)直接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 (2)让儿童对行为人或者他人实施猥亵行为; (3)强迫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等。(张明楷:《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该著作将“针对妇女实施”的猥亵行为归纳为以下情形: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二是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另参见张明楷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该著作对“针对妇女实施”的猥亵行为归纳为以下情形: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行抠摸妇女阴部,强行捏摸妇女乳房,强行脱光妇女衣裤,强行与妇女接吻、搂抱等);二是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迫妇女为行为人或第三者手淫);三是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如当场强迫妇女本人手淫、当场强迫妇女捏摸自己的乳房等);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如强迫妇女观看男性的鸡奸活动,强迫妇女观看男性阴部等)。)

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抠摸、搂抱、鸡奸、口淫、手淫等,但并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害儿童间必须有直接的身体接触,或处于同一个可接触空间内 。(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该著作在精释猥亵儿童罪一节,提出猥亵儿童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并进一步提出,从司法实践看,猥亵儿童的方法主要有抠摸、搂抱、鸡奸和让儿童为其口淫、手淫等。但并未明确猥亵儿童在客观方面须被告人与被害人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也不能根据《刑法》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当然推导出构成猥亵儿童罪须被告人与被害儿童间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否则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结论。)

例如,在同一空间(比如在某一房间内)让儿童对他人实施摸弄生殖器等猥亵行为,或者让儿童自行实施手淫等猥亵行为,即行为人与被害儿童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身体接触。据此,行为人通过网络(如QQ聊天、视频、微信等)这种能大大拉近彼此间时空距离的方式强迫被害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因其采取的亦是抠摸、搂抱、鸡奸、口淫、手淫等下流淫秽方法(只是由被害儿童自行实施而已,即借助被害儿童的手实施该淫秽行为),亦属于强迫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也就是说,猥亵儿童行为亦可表现为通过网络方式强迫被害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17~118页)

2.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如下:

(1)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

(2)本罪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从司法实践看,猥亵儿童的方法主要有抠摸,搂抱,鸡奸,让儿童为其口淫、手淫等。由于儿童对性的认识和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中),周强、李少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6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被《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原条文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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