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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本土化困境——从宋朝“女奴失踪案”谈起

 野田高梧 2018-11-23


中国古代将“疑案”分为两类:一曰“疑罪”,即案件事实存疑;一曰“疑狱”,即适用法律存疑。此处仅讲述“疑罪”的故事。


宋朝太宗年间,一富民家小女奴失踪,女奴父母诉至州衙。审案录事因曾向该富民借钱未果,故认定该富民父子数人共同杀害女奴,并抛尸水中,致使尸体无法找到,并称该案主犯从犯皆已确定,依律均应处死。富民因难忍酷刑,被迫认罪。该案后经州官复审,因并无翻供,遂认为案件事实俱已查清。此时,唯有同州推官钱若水认为该案仍有疑点,遂留置数日,未曾宣判。


然而,维护正义之路总是举步维艰,官场上欲坚持己见,既要有抵挡“多数人意见”的勇气和胆识,更要有让真相水落石出的智慧和信念。钱若水的坚持无疑会遭人冷眼,甚至反被诬陷。录事疑其受贿,知州责其拖延,州衙上下“皆怪之”。直至数日后失踪女奴被寻回,亲人相认,真相大白,富民沉冤得雪,钱若水才得到同僚的认可与敬服,并为太宗赏识,得以升迁。


本案中,“疑罪从无”原则在钱若水的审判中得到了实现。我们不得不说,该案蒙冤的富民是幸运的,钱若水是幸运的,枉法裁判的录事和失职的知州也是幸运的。本案中的“被害人”女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地被寻回,否则我们无法想象钱若水面对被害人家属的施压、上级的催促责备以及旁观群众的呼声,他还能坚持多久。


不过,同是疑罪,下面这个案例中的被告人却没那么幸运。


清朝乾隆年间,赵广怀饮醉回家途中经过李景家,见李景之妻阎氏独坐院内,欲行强奸,后因阎氏叫骂,未遂。次日,阎氏赶至赵家吵闹,赵广怀在父亲规劝下向阎氏赔礼道歉。三年后的一天,李景之女傍晚回家寻阎氏不见,后经人寻找,阎氏躺倒在赵广怀家门前血泊中,身上多处有伤,不久即断气。经查阎氏素无仇人,被杀之日身上未带钱财,又经李景指控赵广怀此前欲强奸阎氏未遂一事,遂定为奸杀。因赵喊冤,拒不承认,且初审法司未有确实证据证明阎氏为赵所杀,故认定赵广怀并非本案真凶,仅将其三年前强奸未遂一案定罪处罚。


但后来终审审理认为,阎氏被杀一案事实尚未查清,也无确实证据,但“恐贞妇含冤,淫凶漏网”,最终决定将被告人赵广怀处以斩刑。


可以看出,该案最终的判决既无清楚的事实,也无充分的证据,仅仅为了给被害人一个交代,维护社会秩序,就对被告人判处死刑。要真正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应坚持证据裁判,而不能为所谓的“民意”与“秩序”来左右。



纵观古今冤假错案,无不透露出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违背和司法公正的亵渎。历经数千年文化的积淀,“疑罪”导致的错案仍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结合当今社会司法实践中的错案,可将“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障碍归结如下:


第一,部分审查起诉机关不愿承担“疑罪从无”的负面影响。首先,对被害人而言,“疑罪从无”的处理方式极有可能使被害人将其无法继续追诉的责任归于自己,检察机关不愿受被害人指责,更担心其上访;其次,不愿成为国家赔偿的直接责任主体,也不希望自身的考核考评成绩受到“存疑不起诉”的影响。


第二,部分审判机关不敢轻易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首先,同样是迫于被害人的压力,防止因被害人上访或哄闹法院而产生的不利影响;其次,迫于公诉方的压力,防止因检察院抗诉而导致的负面评价,且法院也同样不愿成为国家赔偿的直接责任主体;第三,即迫于“民意”的压力,无罪判决作出后,公众往往会认为是因为审判机关的原因,使得真凶逍遥法外。


针对上述问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解决:


第一,坚持司法中立,以审判为中心。法官应当对案件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受来自社会舆论、其他机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影响,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同时,法律和社会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权威。


第二,健全相应的制度体系,完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诉讼程序。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存疑不起诉决定过程的吸收不满功能,通过程序参与,吸收被害人的不满;在审判阶段,完善对因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的说理制度,明确表述证据不足产生的原因,并允许诉辩双方就判决结果提交意见书,从而引导被害人对司法裁判的认同。


最后,愿世间再无冤案,愿正义永世留存。(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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