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函(2001)245号),按照职责分工,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起行政复议。 我部收到上述林草类案件的复议申请,将按照职责转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办理。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23日 自然资源部官方普法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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