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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权属约定能否阻却强制执行?

 anyyss 2018-11-24

来源:法信

裁判规则

1.离婚协议能否排除执行,应从债权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考量、案外人过错、价值冲突与权衡等方面综合判断——何芬芬诉金勤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夫妻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屋因另一方负个人债务而被强制执行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不宜仅依据权利外观而一刀切地否定,应当从债权的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考量、案外人过错的判定、价值的冲突与权衡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案号:(2017)浙0502执异35号;(2017)浙0502民初818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7期  

2.判断案外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综合考量——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因此,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06期(总第236期)

3.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的,虽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但能够阻却第三人申请对房产的执行——刘蓉与赵绕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其后另一方因负债被第三人申请执行房产,一方所享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请求权是否能阻却执行应结合具体案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成立时间,约定享有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对房产的请求权是否早于另一方与第三人形成的债权。二、权利内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为金钱债权,是否指向特定的财产,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的权利是否优于第三人的金钱债权。三、债权的性质、根源,另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案号:(2017)苏01民终448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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