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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第三十二条被停止执行后,他们是这样做的......

 徐云良民商法务 2018-11-26

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报业集团联合出品。聚焦法治热点,关注法治人群,传播法治精神。

文丨韩笑

责编丨陆慧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5日发出特急件《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小伙伴们可能对“32条规定”有些不了解,下面我们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它的出台背景

32条制定情况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208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审判活动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并对监督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为基层民行部门多元化监督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2013年出台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在规范收案的同时也对受理条件作了进一步限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非因客观原因未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属于民行监督的受案范围。这一条规定对基层民行部门的案件受理影响颇深,导致大部分一审生效裁判案件被挡在了检察监督大门之外。

专家指出

第三十二条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限制了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范围。

第二.限制了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监督范围。

专家、律师解析

“之前第三十二条,需要当事人有二审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才能够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停止执行后,当事人只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无论是否经过二审,只要不服一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即可以向相应的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最高检停止执行自我限制的第三十二条,进一步释放了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的信号。”
“上述文件既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更加聚焦司法为民,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发力民事法律监督的职能。”

“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将达到民事监督案件增加的高潮!”

2018年9月17日

第32条停止执行后的首个工作日,

闵行区院控申接待大厅刚一开门,

就迎来了3位申请民事监督的当事人。

现在ING

针对这一情况,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迅速展开应对措施,

快速适应这个变化,

始终把老百姓放在第一位,

为大家排忧解难,

他们的工作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

检察五部

领导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学习

分管副检察长张晨带领检察五部检察官逐字研读文件内容,深入领会通知精神,要求部门全体人员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应对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变动带来的挑战。

落实好民行检察官窗口接待工作

检察五部要求检察官将最高检通知要求不折不扣贯彻到民事诉讼监督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尤其要重视案件受理的第一道关口,跨前一步,安排检察官做好涉民行及公益诉讼的申诉来访接待工作,直面群众开展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工作。

有针对地开展集中授课

针对内设机构改革后部门新进人员占比多、民行业务不熟悉的情况,部门安排资深办案人员集中为新进人员专题讲授民行案件的受理,明确具体要求,统一受理标准,切实把好案件受理关。

强化工作责任心办好每一起案件

要求部门检察官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应对案件数量可能增加带来的办案压力,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

检察六部

1.加强新规的执行,准确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有序导入民事诉讼监督法律程序,做好受理前中后的工作衔接。

3.以民事监督检察官深入控申窗口接访为契机,合力做好检察环节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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