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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京债

 文冠厚朴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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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一个特殊名词——京债。但这绝对是个坑,和今人用的花呗&白条绝不是一个概念的,而且不是任何人都能借京债!

京债 ”一词,始见于唐代,其后历代相沿,明清文献尤为多见,其含义主要指在京候选官员所借债务。清人焦廷琥《读书小记 》云 :“今之候选于京者,窘乏则必借贷,期以得官乃还,谓之京债。”有些学者在论述京债时,扩大了其包容范围 :一是把无论发生在何地的官吏债都视为京债,其例如 :“曲阜孔生弘煦推择为令,从公(鲁府辅国将军朱观炊 )贷二百金。命下而弘煦死,子侄以田及器物来偿。公愀然曰 :‘所为贷而公者义也,而公不沾斗食以死,而吾收若田及器物,尔曹何用生 ?’尽却弗受。”二是把在京发生的所有官吏债都视为京债,例如:“京师富室专事放债,各卫指挥等官用度不足,辄往借之,名曰揭俸债。关俸之时,悉为债主所有,仍复借与,俟侯后偿还。岁月相延,以致军职日贫。”笔者认为,京债有其特定含义,不能把“京债 ”与“官吏债 ”完全等同。前一例借贷虽然与候选赴任有关,但其发生地在山东而非北京,恐怕不能归入京债范围 ;后一例借贷虽然发生在北京,但显然是作为北京常住居民的军官,为满足日常生活用度所借债务,恐怕也不能归入京债范围。

瞧瞧宦官刘瑾这嘴脸

当然,京债也并不完全限于听选场合。如正德年间,宦官刘瑾专权,“诸司官朝觐至京,畏瑾虐焰,恐罹祸,各敛银赂之,每省至二万馀两,往往贷于京师富家,复任之日,取官库所贮倍偿之,其名为京债 ”。明代地方官员三年一次入京朝觐,除路费和生活费用外,到京后还要广泛打点,耗资不菲。但地方官员一般都会做充足准备,正如海瑞所说 :“今人谓朝觐年为京官收租之年,故外官至期盛辇金帛以奉京官。上下相率为利,所苦者小民而已。”只是因为刘瑾胃口太大,地方官员赍银不足,只能在京临时借贷。万历年间,沈长卿曾比较说 :“选馆职者,皆贫士也,其钻刺资财,悉借京债,营运赴考 ;选科道者,大半贪巧有司也,其钻刺资财,悉地方百姓膏血,彼此竭力干办,谋得美官在手。”赴京考选庶吉士者,多系贫士,故需借京债 ;而赴京候选科道者,因系地方官员,故早搜刮充裕。朝觐官员的情况,与候选科道者相类,故其揭借京债,应属特殊情况。

此外,解户或漕军为赔补在京所借债务,也可称为京债。如嘉靖年间,扬州府申称 :本府额养黄犍母牛 421 只,“每年将孳生牛犊解南京光禄寺、酒醋面局并珍羞署等衙门,专为挤乳拽磨之用。府属土地卑湿,水草不调,日多倒死,所产牛犊悉皆矮小,多致验看不中,退令换买,被揽头勒掯,犍牛一只用银二十馀两,母牛一只用银一十二两,原牛不过卖银一二两,牛户只得揭借京债,重包利息,至于鬻男卖女,方够赔补”。万历年间,赵士俊家被佥北运白粮,“以米亏,揭京债 ”。华亭聂绍昌讨论漕粮收兑时指出 :“其在旗军,则利归旗甲,不过恣一时之浪费。及至兑米入船,中途浥烂,反累运官揭债赔补。回卫之日,累小军扣除月粮,以抵京债。”崇祯年间,嘉兴县乡绅针对粮解谈到:“向来车夫水脚,每单五两,赴柜对支,似为便益。近来解户开行已久,而此单未经对支,甚至游闸铺垫,给发愆期,此解户每揭京债典批。”或许解户或漕军偿还能力较弱,并非放贷者青睐的对象,这种类型的京债也不太常见。

文献中所说京债,绝大多数都与听选者有关。这种现象,自唐以降屡见于记载,明朝初年也已存在。洪武十年(1377),明太祖对中书省臣说 :“官员听选之在京者,宜早与铨注,即令赴任。闻久住客邸者,日有所费,甚至空乏,假贷于人。昔元之弊政,此亦一端。其常选官淹滞在京者,辄经岁月,资用既乏,遂流为医卜,使贤者丧其所守,实朝廷所以待之者非其道也。自今铨选之后,以品为差,皆与道里费,仍令有司给舟车送之,著为令。”明太祖发现有在京听选者借债度日、常选官行医卖卜维生,遂谕令尽早授职并给与路费,所以当时虽已出现京债,但情况应当并不严重。明代中叶以降,法纪日益松弛,吏治日益腐败,京债逐渐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顾炎武遂有“赴铨守候,京债之累,于今为甚 ”之叹。

京债之所以日趋泛滥,从借方来说,是在京听选耗费甚巨,主要用途有四一是生活费用。因候选时间一般较长,自带银两用完后,往往需要举债度日。弘治年间,给事中夏昂指出:“吏部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守候日久,往往称贷于人,名曰官吏债。”刑部尚书何乔新等也题称 :“近年以来,官吏、监生人等,候选年久,多有盘缠罄竭,贫不自存,未免借钱举债,以救饥寒,以活妻子。”其后候选日期越来越长,所耗费用也越来越多。二是应酬费用。在京听选需要交往应酬,尤其新科进士,应酬费用不断提高。王世贞《 觚不觚录 》谈到 :“ 余举进士,不能攻苦食俭,初岁费将三百金,同年中有费不能百金者,今遂过六七百金,无不取贷于人。盖贽见大小座主,会同年及乡里官长,酬酢公私宴醵,赏劳座主仆从与内阁、吏部之舆人,比旧往往数倍。”三是夤缘费用。为了早日获职或得到较好职位,“ 选人多贷于京,以夤缘诸司 ”。天启年间,御史李玄疏言 :“近日谓选者无论正途杂途,人人站立不定。有墙壁者托居间以关说,无墙壁者行贿赂以钻求。打点既到,方上卯而得官;安排未及,既经年而守候。望选愈急,则卖求者愈力,京债成千成百不顾也。”四是行装盘缠费用。听选者获得任命后,又要耗费银两准备行装和盘缠。万历年间,沈长卿谈到 :“州县长吏,初有讨缺之费。不讨缺则僻远寒陋,如同贬窜。既有到任之费,携孥十口,就道千里,水程治装犹省,陆路资斧无算。况家属有二三十口者,路途有四五千里者。贫儒筮仕,既无丹术,势必借京债以充之。”

而贷方愿意借债给听选者,主要基于两点一是京债利率特别高。听选者为了尽快筹借到所需银两,往往自愿或被迫接受高利贷。弘治年间,陈实在部听选,因“缺少银两置办衣服及盘费等项使用 ”,托人向李纪借债,李纪先借与 10 两银子,却逼令写作本钱 25 两 ;后来又借与 5 两,写作本利银 10 两。陈实获选奉化县典史后,归还李纪银 23 两 5 钱,李纪将陈实吏部文凭掯勒,要其还银 60 两。从此案可知京债利息之高。小说《贪欣误 》第四回《彭素芳 》谈到 :监生彭员外到吏部听选,该选主簿之职,自忖“若要讨一好缺,须得五百金 ”,遂向房东打听说 :“此处可有债主?为我借些,便利银重些也罢。”《续金瓶梅 》第六回《沈富翁结贵埋金 袁指挥失魂救女 》描述 :在锦衣卫当差的沈超寰,“一生得利的是放三样钱 ”,即官例钱、巢窝科子钱、响马钱,其中官例钱“选的新官取京账的,俱是六折,每六两算十两,每月十五分利。不消一年,只六十两,连本就该三百两 ”。二是预期偿还能力强。听选者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最终都会得到一个官职,上任后便可聚敛钱财,用以偿还京债。为了确保京债得偿,放贷者还往往先期或随同官员赴任,以助其敛财偿债。成化年间,吏部尚书姚夔等上疏言 :“ 又有一等京城小人,专在部门打听举放官债,临行债主同到任所,以一取十,少者累年不足,多者终任莫偿。”万历年间,项应祥谈到 :“臣每见新官未任,而京债主人先已蜂聚其邑。官至之日,攘臂出入,莫敢谁何,不可不曲处以偿之。”

具体的借款数额,当然因人而异,不少人都达到数百两。如陈九成万历末中进士,获授南直隶定远知县,到任月馀,就有京人来县讨债,本县快手朱合与库吏包选替还京债 700 两。左都御史邹元标上疏指出 :“计偕诸士子,登第入官,宜先树之鹄,示之俭。近来一进士至揭债千金而出都门,欲为清白吏,难哉!”面对沉重的京债,官员到任之后,首要任务便是“剥民财以偿京债 ”。正如项应祥指出的,官员偿还京债的银两,不可能“神输而鬼运 ”,只能是“多方局设以巧取于民,柔者犹醵饮箕敛以阴吮其血,刚者则罗钳箠楚以强扼其吭,小民皮骨于是乎空矣!”崇祯皇帝也曾对吏、兵二部尚书说 :“近闻选官,动借京债若干,一到任所便要还债。这债出在何人身上?定是剥民了,这样怎的有好官肯爱百姓。”小说《醉醒石 》第十一回《惟内惟货两存私  削禄削年双结证 》谈到,魏进士得授江陵推官,遇到一件强盗案,其妻收受贿赂 600 两,魏推官得知后道 :“这人饶他不得,我正要拿倒他,立个名。”其妻道 :“图名不如图利,你今日说做官好,明日说做官好,如今弄得还京债尚不够。有这一主银子,还了他不成?”魏推官受人钱财,只得“捉生替死 ”,做成一桩大冤案。

笔者翻检晚明奏疏,发现不少贪敛以偿京债的事例。如万历年间,四川平武知县陈尚贤到任后“借富民以偿京债 ”。镇守保定总兵官李勇“营升专阃,至则急偿京债,因而卖放军人,每月纳班者各三钱,一时歇役者以千计 ”。广东会同知县叶中声“初到任后,索京债者盈座,差人持帖向富户称贷以偿,豪民如黄益宇,即有乘机关说,为债户害者 ”。前揭定远知县陈九成,因快手朱合、库吏包选为其还债,遂“溺二恶为腹心,凡事任其诈骗,该县贫富无不受害 ”;海门知县高斗墟,“因京债逼迫,托腹吏毛凤起等,往富民赵尅、富监崔见洲家,各借银二百两偿债 ”。四川夹江知县董继舒“京债逼迫,贷僧因准、因罗不遂,而生事拷毙 ”;丹稜知县叶日新“法律不束于居常,公私偕饱于囊笥,到任取库银五百两填还京债,锁拿收头王中秉等无端夹打逼令代赔 ”。成都府同知管中江县事钟文焰“少京债 ”,得知“重犯盛加栢积有家财,借银三百两还债,本犯不与,登时取出打死,申报监故 ”。夔州府通判李心得“讨京债客至州,用图书帖与州民李南廷、熊以泽、谢南实、刘时爱、唐蛟等二十馀名,每名借银一百两,或送五十两,或二三十两不等 ”。崇祯年间,北直隶任县知县梁某“身为溪壑,尽竞刀锥,修城浚河借以开骗局,轿夫库吏剥以充私囊,御马取之寒生,京债填以富户 ”。

前文曾谈到,为防止官员揭借京债,明太祖谕令缩短候选日期,并按品级给予赴任官员道里费。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是随着时间推移,获得任职资格者不断增加,听选时间越来越长,生活费用随之增加 ;二是朝廷所给道里费有限,无法满足获职者置办行装和路费之需。更何况除这两项外,听选者还要交往应酬、夤缘贿买,其费用也是与日俱增。到了明代中叶,京债问题已很严重,朝廷便试图通过制定禁令加以限制。如成化年间,吏部尚书姚夔等建议出榜申明禁约,“ 其有借人财物费用,及与债主同赴任所取偿者,官与债主,并发口外充军 ”,得到皇帝批准。弘治年间制定《问刑条例 》也规定 :“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连债主俱问发口外充军。”天启年间,针对“一登科第,怒马鲜衣,日赁钱债 ”的现象,给事中吴国华建议“严禁债保人等,举放官债不得过五十两,违者入官,债主、保人悉照《大明律 》治罪 ”,皇帝令“该部即与覆行 ”。可惜的是,明朝的许多法条禁令都很快沦为具文,关于禁止京债的法条禁令,似乎从发布时就没有起到多少作用,以致很多官员都是负债出京,到任搜刮,严重败坏官场风气,迄明亡而未已。

古代官场一窥

原文载于《文史知识》 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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